| 王恩与李解放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16:12:37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1907号 |
原告王恩,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仲嵩,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解放,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 原告王恩诉被告李解放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书祥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恩及其委托代理人仲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解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恩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3年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后先后生育儿子李某某和女儿李某,2011年6月17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堪忍受外出打工,现双方分居已半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与被告李解放离婚,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李解放未作答辩。 原告王恩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2、患者姓名为李解放的《医疗机构通用门诊病历卡》1份,用以证明被告婚前即患有抑郁症,其隐瞒病情与原告结婚。 被告李解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开庭审核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客观真实,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原告证据2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依据原告举证,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恩与被告李解放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于2003年农历二月十六日举行结婚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农历腊月十三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07年农历6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011年6月17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2、3月份,双方外出打工期间产生矛盾,夫妻自此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王恩与被告李解放共同生活已十年之久,且先后生育一子一女,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虽然目前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但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对此举证不足,要求与被告李解放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恩与被告李解放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书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