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犯破坏公用通信设施、被告人白小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6-07-10 16:45
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犯破坏公用通信设施、被告人白小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提交日期:2013-09-06 11:13:37
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项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亚杰,男,1991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040974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曾楼行政村。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培磊,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11992061530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东工业基地赵寨村145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小伟,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102230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川东工业基地文昌大道小李庄(原籍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马庄村委白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破坏公用通信设施,被告人白小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犯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被告人白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郅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亚杰及其辩护人胡宁,被告人赵培磊及其辩护人周云平,被告人白小伟及其辩护人刘二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0日至2012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化路南段文化路小学对面、项城市团结北路路东、项城市文化路白马广场南50米路东、项城市团结北路路东老纱厂门前、项城市文化路与夹河路交叉口路北、项城市工业北路路东、项城市文明路新月宾馆南50米路西、项城市火车站路路西信用社门前,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盗割,用户通信中断,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28281.2元。被告人曾亚杰将其伙同曾好杰、赵培磊在项城市区九次盗割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8281.2元的通讯电缆,截成一米长的小段之后,分三次卖给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东工业基地文昌大道小李庄废品收购站的白小伟。被告人白小伟明知曾亚杰出售的通讯电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举出了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白小伟供述;证人张森林、朱学军、李志国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110接处警登记表;物证作案及工具照片;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白小伟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亚杰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事对,但应为盗窃。辩护人胡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曾亚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赔,应从轻、减轻处罚。举出了联通公司周口分公司周联通(2012)34号文件,证明联通公司有“480”服务承诺,通信中断不会超过4小时。

被告人赵培磊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事对,但应为盗窃。辩护人周云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除同意曾亚杰的辩护人的观点外,被告人赵培磊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举出了一份赵培磊所在村的证明。证明赵培磊家经济困难。

被告人白小伟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收购的事有,但我不明知。辩护人刘二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白小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化路南段文化路小学对面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600*2*0.4(6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5米,造成441户用户通信中断13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03元。

2012年10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团结北路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800*2*0.4(800对铜芯)铜芯电缆盗割30米,造成578户用户通信中断8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76.3元。

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驾驶一辆望江牌红色摩托三轮车,运用卡钳,在项城市文化路白马广场南50米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600*2*0.4(6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50米,造成441户用户通信中断9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75.9元。

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亚杰、伙同曾好杰赵培磊,在项城市团结北路路东老纱厂门前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800*2*0.4(8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造成578户用户通信中断11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73.3元。

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在项城市文化路与夹河路交叉口路北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90.8元,造成465户用户通信中断14小时。

2012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在项城市工业北路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52米,造成232户用户通信中断11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56.2元。

2012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在项城市文明路新月宾馆南50米路西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19米,价值人民币1189.8元,三条HYA200*2*0.4(2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17米,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91.2元,造成757户用户通信中断13小时。

2012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在项城市工业北路路东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17米,造成232户用户通信中断18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64.5元。

2012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伙同曾好杰,在项城市火车站路路西信用社门前将项城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一条型号为HYA400*2*0.4(400对铜芯)通信电缆盗割30米,造成284户用户通信中断16小时,经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78.6元。

被告人曾亚杰将其同伙曾好杰、赵培磊在项城市区九次盗割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8281.2元的通讯电缆,截成一米长的小段之后,分三次卖给位于周口市川汇区东工业基地文昌大道小李庄废品收购站的白小伟。被告人白小伟明知曾亚杰出售的通讯电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上述事实,有控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与判决书载明的一致。

(2)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派出所证明,未发现赵培磊有违法犯罪行为。

(3)抓捕证明,周口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文昌派出所多次抓捕曾好杰未获。

(4)赵培磊指认现场情况说明及照片,2012年12月5日上午,赵培磊指认九处盗割通信电缆的作案现场。

(5)情况说明及照片,2012年10月30日,项城市文明路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被盗割,经查,在沙河大桥卡口发现作案嫌疑车辆,2012年11月3日,民警在巡逻时查获望江双冷三轮摩托车一辆,车上装有塑料编织袋十余个,提取嫌疑人扔下的卡钳一把,上述物品暂扣项城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及曾亚杰等三人在2012年10月30日05:30:31的赵营卡口由北向南的照片及2012年10月30日02:00:46,150新沙河大桥卡口由南向北二车道照片。

(6)作案工具及照片,经赵培磊、曾亚杰辨认,其作案时使用的卡钳、尿素袋及三轮摩托车。

(7)1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2年10月20日9:16,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30报警称在团结北路纱厂家属院联通电缆线被盗;2012年10月20日9:44,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20报警称在白马文化路联通电缆线被盗;2012年10月24日8:00,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75报警称在文化路联通电缆线被盗;2012年10月24日8:07,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30报警称在老纱厂电缆线被盗;2012年10月30日7:35,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75报警称在文明路新月宾馆对面联通电缆线被盗15米;2012年10月30日8:25,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30报警称在化肥厂附近联通公司电缆线被盗;2012年11月3日1:40,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8409报警称在工业路与莲花大道交叉口北50米电缆线被盗;2012年11月3日8:21,项城市公安局接到15638009220报警称在火车站农贸市场对面电缆线被盗。

(8)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项城市分公司情况说明,与110接警记录相对应。

(9)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保修卡,望江牌车发动机号为09P12177的三轮摩托车机主是门青超的信息。

(10)追逃信息表,证明曾好杰已被项城市公安局上网追逃。

(11)情况说明,2012年10月20日、24日、30日、11月3日,市区文明路、文化路、工业路、车站路正在使用中的9处通信电缆先后被破坏,造成大面积宽带、电话通信中断。

2、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1)搜查笔录,2012年12月6日,在白小伟住在川汇区小李庄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搜查出黑色塑料皮记账本一本。

2012年12月12日,在曾亚杰的住所搜查未发现涉案的可疑物品。

(2)辨认笔录,赵培磊辨认出曾好杰就是和其、曾亚杰一起在项城市市区盗割电缆的同伙。

曾亚杰辨认出白小伟就是收购他们盗割电缆线的人。

崔振辨认出白小伟就是卖给其铜线的男子。

3、鉴定意见,经鉴定,项城市市区九处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281.2元。

4、现场勘查,证明2012.10.20项城市团结路、项城市文化路、2012.10.24项城市文化路、项城市团结路、项城市文明路、2012.10.30项城市文明路、项城市工业路北段、2012.11.3项城市火车站、项城市工业路北段被盗方位及现场情况。

5证人证言(1)证人张森林证言,证明了 2012年10月20日、10月24日团结北路老纱厂门口被盗电缆线,2012年10月30日工业北路被盗电缆线。

(2)证人朱学军证言,证明了2012年10月20日、文化路南段一处,10月24日文明路和夹河路两处、10月30日文明路南段,11月3日火车站农贸市场等处被盗割电缆线情况;

(3)证人李志国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工业北路电缆线被盗割。

(4)证人门青超证言,我在09年8月在搬口买了一辆望江牌摩托车。现在被我外甥曾亚杰借走了。谁去开的我不知道,我不在家,我给妻子打电话,让开走的。

(5)证人王春霞证言,2012年10月29日,在项城市云峰宾馆508房间住宿的客人叫曾亚杰,身份证号码412727199104097415,是川汇区搬口乡曾楼村人,是2012年10月29日中午12点59分登记的。给他一块的还有两个年轻人,年龄都是二十岁左右,他们三个人一块开一辆红色的三轮摩托车到的宾馆,用曾亚杰自己的身份证做了登记。他们带了好像有衣服,用化肥包装袋装着,红色三轮车一直在宾馆门口放着。

(6)王林证言,2012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在文化南路东侧发现通讯电缆被割断。我发现机动车向北逃窜,打110报警了。

(7)年佳永证言,白小伟在收购站里收购电缆线的情况,我不知道,他也没给我说过。

(8)崔振证言,2012年10月的一天,我开车收废品路过文昌大道路南一收购废品店,见到白小伟,从他那收了300多元的东西,有锅铝、铜线等,这种铜线是漆包线,从那他知道我的电话,再卖东西的时候就给我打电话,具体从他那买过多少次,多少钱的我记不清了。当时价格大概在22元至24元,一般一斤折合八两收购,有时候我路过就收了,有时候他给我打电话。他也没有给我说过啥,有一次我问过,这种铜线是哪弄的,他说是一个施工队卖的,我也没在意,我收的铜线都卖给长葛的老李了,至于这种铜线是做什么用的我不知道。

(9)证人袁蒙蒙证言, 2012年10月份,曾好杰骑摩托车来找我玩,当时同他在一块的有曾亚杰、赵培磊。曾好杰说开着三轮摩托车来的,三轮摩托车在云峰宾馆门口停着。又过一天,到晚上9点多钟,曾好杰给我发个信息说警察逮他哩,不让我给他打电话。你们出示的三轮车的照片就是我在云峰宾馆门口见到的曾好杰他们骑的三轮摩托车。

(10)证人曾现芳证言,曾好杰2012年农历11月份从家里出走以后就一直没有回来,也没有跟家里联系过,我不知道他参与盗割通信电缆的事。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曾亚杰供述与辩解,我和曾好杰(外号老白),赵培磊我们三个人一块参与盗割通讯电缆的,我们是用卡线钳铰断的电缆,交通工具是红色摩托三轮,还有用来装电缆线的黄色的编织袋。卡钳和装电缆线的黄色编织袋是我在周口大用食品厂门口西边一个五金门市部花80元购买的,黄色的编织袋是我在周口百米大道路北花10元钱购买的,红色摩托车是借我舅舅门青超的,是我让曾好杰去我舅家开的。因为曾好杰的女朋友是项城的,他对项城比较熟悉,所以我们选择在项城作案。我和曾好杰先去项城看的电缆线位置,看完之后的两天,曾好杰问我在项城绞线干不干,我同意了,我们觉得两个人不中,我就给赵培磊打了电话,我们三个见面后,我问赵培磊去项城绞线干不干,赵培磊也同意了。然后我们一块去准备盗割电缆线的工具。我们在项城市区盗割过4次通讯电缆,一共9个地方,位置在项城市老沙河桥纱厂门前割了两个地方,在新月宾馆与文明路割了两次,在文化路夜市摊南边割了两次,在项城市老化肥厂臭水沟附近割了两次,在项城市菜市场银行门前割了一次。我和曾好杰上去割线,赵培磊在下面拉线,我们爬树或线杆时赵培磊托我俩,曾好杰开车。电缆都卖给白小伟了。第一次卖电缆线时曾好杰和我一起去的,白小伟给我说以后再来的时候来一个人就可以了,别来恁些人,下面三次就是我一个人去卖的,总共卖4200多块钱,俺仨分了。白小伟知道是偷的,我当时给他说是从厂里弄的,不就是偷的,即使从厂里拿的,也是偷。

(2)被告人赵培磊供述与辩解,2012年10月下旬到案发,我和曾亚杰、曾好杰一起在项城市区四次,盗割了九处通讯电缆,曾亚杰是俺三个人的头,他负责卖东西分钱,他安排我干啥就干啥,曾好杰负责开车。我们在项城市区盗割的电缆卖给谁了我不知道,截成1米左右的小段,去掉外面的厚黑皮,用塑料编织袋拉去的。我分多少钱记不清了。

(3)被告人白小伟供述与辩解, 2012年10月底和11月初,曾亚杰又卖给我四次通讯电缆线,都是截好的90公分左右,剥了外面那层黑胶皮的细铜线,用黄色的编织袋装着,是曾亚杰开着红色的三轮摩托车带着电缆线来卖的。我问过曾亚杰电缆线的来源,曾亚杰说是从厂里弄出来的,他是不是偷的,我不知道,我知道收购的是电话线,曾亚杰第一次卖给我的电缆线是用火烧过的,用化肥袋子装着,化肥袋子不是白色就是黄色的,有二十多斤重,后来曾亚杰又卖过三回,这三回就截好的有八九十公分,剥了黑皮的细铜线有一层塑料皮,用黄色的化肥袋子装着,这三回有400多斤重,我是一斤折八两,每斤21、22收的,我收购的电缆线都卖给崔振了,我不清楚崔振知道不知道这些铜线是干什么用的,崔振没有问这些铜线的来历,我也没有说。崔振这四次收购电缆线的价值1万多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白小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的辩解意见是对法律的误解。辩护人胡宁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采纳。辩护人周云平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关于被告人赵培磊系从犯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白小伟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培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亚杰、赵培磊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亚杰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赵培磊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

三、被告人白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

四、随案作案工具卡钳一把,望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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