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士梅与孙勇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08:59:51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011号 |
被告孙勇全,男,1988年10月出生。 原告黄士梅诉被告孙勇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士梅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喜好上网,不好好工作,对家庭、原告及孩子不负责,对家中的大事小情从不关心,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但置之不理,还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对如此婚姻彻底失望,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孙勇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农历10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农历2009年7月2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孙×。后于2013年4月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时间较长,现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士梅要求与被告孙勇全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俊仁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裴国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