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海涛与柴娅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6 08:58:54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010号 |
原告李海涛,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柴娅娜,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 原告李海涛诉被告柴娅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海涛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订婚,于2010年12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农历3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柴娅娜辩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争吵系正常现象,同时,双方争吵也因原告过于小气所致。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订婚,于2010年12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农历3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原告要求离婚也是一时情绪激动所致,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当冷静处之,不能感情用事,为了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庭,让孩子能健康的成长,双方应摒弃前嫌,相互包容,共建美满的家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海涛要求与被告柴娅娜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仁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国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