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冀小燕与潘宪彬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5 10:22:21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长民初字第00994号 |
原告冀小燕。 原告委托代理人宋万钦,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潘宪彬。 原告冀小燕诉被告潘宪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小燕诉称,原告与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十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一男孩,现年四岁,取名潘某某。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两人经常打架生气,被告长期对原告个人生活不关心、不爱护、导致夫妻二人感情不和,被告对我不放心,对我长期不信任,持怀疑态度,无端的猜疑让我和被告再也无法共同生活下去,2012年8月份,双方打架生气后,我无法生活下去,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和被告同居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潘宪彬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从认识到现在有七八年时间,我们感情一直不错。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后,因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根据双方陈述和有效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冀小燕与被告潘宪彬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2日生育一子潘某某。2013年5月28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其稳定与否,不仅对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产生影响,对子女家庭乃至社会都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同时婚姻是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维持婚姻以永远,共同走向生命的终点,而不能半途而废,离婚只是婚姻的例外。因此,人民法院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不支持草率离婚。本案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明双方在婚前是相互了解的,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活中也双方并无什么大的矛盾,我们要知道结婚就意味着把爱情放到琐碎平凡的日常生活中去经受考验,琐碎而平凡的日常生活不仅有恩爱关心,也有吵架生气。所以吵架生气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冀小燕与被告潘宪彬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都应该努力挽救,而不轻言放弃,只有这样,婚姻才能稳定和持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冀小燕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小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亚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家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