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金环与马凯、田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5 10:21:20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初字第01873号 |
原告胡金环。 委托代理人路建周,长葛市老城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凯。 被告田梦亚。 委托代理人贺耀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金环诉被告马凯、田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金环委托代理人路建周,被告马凯、被告田梦亚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耀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马凯系同事,2011年10月21日被告马凯向原告借款10万元现金,口头约定利息2分,被告马凯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借款后,利息分文未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马凯辩称,借这10万元属实,等我有钱了慢慢还,但是这钱我用于赌博了,原告的钱是通过周纪邵(音)给我的,口头约定利息是1分,不是2分。 被告田梦亚辩称,该借款是马凯个人所借,且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不知道该借款,也不认识原告,所以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马凯于2011年10月21日借原告现金10万元的事实。 被告马凯未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田梦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一份,证明该债务应由被告马凯承担。2、 二被告电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马凯所借的钱是用于偿还赌债,被告田梦亚不知情,该笔债务应由被告马凯承担。 对原告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且被告马凯表示属实,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田梦亚的证据1,原告表示二被告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的时间在原告起诉之后,故该笔债务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本院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二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事实,被告马凯所借的该笔款项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第四项中约定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不能对抗本案原告的的债权,故被告田梦亚辩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因其二被告通电话及录音时间均是在原告起诉二被告之后,故该份录音资料证明效力较低,本院不予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胡金环与被告马凯系同事,2011年10月21日,被告马凯借原告胡金环10万元,被告马凯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胡金环现金拾万元整 (100000.00) 马凯 ”,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后被告马凯未偿还该笔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二被告于2012年10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环与被告马凯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由被告马凯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马凯辩称该笔借款其用于赌博,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马凯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即使该借款被告用于赌博,但原告并不知情,故被告马凯是否将借款用于赌博,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的有效。被告马凯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田梦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田梦亚辩称二被告已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但二被告之间的该份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田梦亚应当承担其与被告马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田梦亚辩称,被告马凯所借的钱用于赌博,但被告马凯未提交证据证明,田梦亚所提交的二被告的电话录音系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之后的录音,证明效力较低,故被告田梦亚所辩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马凯认可月利率为1%,本院予以采信,因该利率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凯、田梦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金环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利率1%从2011年10月21日计至清偿之日)。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马凯、田梦亚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华雷 审 判 员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张国保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盼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