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德伟开设赌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5 09:36:55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信刑终字第199号 |
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程德伟,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 辩护人胡兰怀,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程东彬,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德伟、程东彬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固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德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程东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德伟不服,以“其客观上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请求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要件,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董 全 代理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