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良抢夺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5 09:06:32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48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良,男,33岁,住河南省长葛市南席镇教门庄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2月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良驾驶红色“灵雁”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至鄢陵县柏梁镇王岗村北大桥南约三百米处,乘骑着电动车经过的鄢陵县柏梁镇黄南村村民陈文青不备,将其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的黄色手提包夺走,内有一部步步高手机及现金100元。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484元。 2、2012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良驾驶红色“灵雁”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至鄢陵县柏梁镇王岗村北大桥南约三南米处,乘骑着电动车经过的鄢陵县柏梁镇孔村村民王乐乐不备,将其左手上的红色钱包夺走,内有现金300元。 3、2013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良驾驶“灵雁”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至鄢陵县城北环汶河桥东约50米处,乘骑自行车经过的鄢陵县安陵镇居民程爱莲不备,将其放在自行车前篓内的咖啡色挎包夺走,内有现金2345元及两张鄢陵县家家量贩价值900元的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文青、王乐乐、程爱莲陈述、辩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取款凭证复印件、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驾驶摩托车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良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要求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雷 云 审判员 李会娟 陪审员 柴 三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