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田建设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5 08:42:23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45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设,男,52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卉冰、被告人田建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田建设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鄢陵县城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桂花园饭店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志兵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经鉴定,田建设每100ml血含乙醇407.692mg。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某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许昌花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设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建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建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