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亚红、王红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5 08:47:19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52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红,女,30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红,女,29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2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红、王红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亚红、王红预谋后,到鄢陵县柏梁镇柏梁街马长勇的鲜鸡活鱼店,由王红负责以挑鱼为由将马长勇引开,王亚红趁机将收银台抽屉里的430元现金盗走,赃款二人挥霍。 2、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亚红、王红预谋后,到鄢陵县柏梁镇柏梁街马长勇的鲜鸡活鱼店,由王红负责以挑鱼为由将马长勇引开,王亚红趁机将收银台抽屉里的350元现金盗走,赃款二人挥霍。 3、2010月10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亚红、王红预谋后,到鄢陵县柏梁镇柏梁街马长勇的鲜鸡活鱼店,由王红负责以挑鱼为由将马长勇引开,王亚红趁机将收银台抽屉里的428元现金盗走,赃款二人挥霍。 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现金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红、王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长勇陈述、鄢陵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收到条、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红、王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亚红、王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亚红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红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会娟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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