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卫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4 16:03:27 |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清刑初字第85号 |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卫星,男。2012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卫星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杨卫星驾驶牌号为豫JA0132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清丰县里城线由东向西行驶到瓦屋头镇张贾村东段时,与清丰县马庄桥镇张村被害人仲某某发生碰撞,致仲某某死亡。发生事故后杨卫星驾车逃逸。杨卫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杨卫星到清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卫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32000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杨卫星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卫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南某某、杨某某、杨某一、南某某、南某一、孙某某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卫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系逃逸。后其又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杨卫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卫星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卫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青次 审 判 员 崔丽红 审 判 员 韩清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卓德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