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杜新文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4 11:20:30 |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内刑初字第357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新文,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因涉嫌偷盗于2012年3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金光,男,1972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偷盗于2012年3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向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永亮,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偷盗于2012年3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5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军出席法庭,被告人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智伟、杜新文伙同闫永亮、毛金光、陈XX、马武、熊华、孙XX自2010年3月份以来,先后三次(王智伟两次)乘坐熊华租的车窜至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内乡县利奇矿业公司800号矿洞盗窃矿石,每次被盗矿石所卖赃款除给车费及吃饭等花费外,剩余赃款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杜新文伙同闫永亮、毛金光、陈XX、马武、熊华、孙建林等7人携带铁锤、钢钎等作案工具乘坐熊华的长城越野车,窜至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内乡县利奇矿业公司800号矿洞,盗窃矿石11袋,共计1140斤,卖得赃款10420元,每人分得1170元,被盗矿石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0420元。 2、2012年3月19日夜,被告人王智伟、杜新文伙同闫永亮、毛金光、陈来成、马武、熊华、孙建林等8人携带铁锤、钢钎等作案工具乘坐熊华租的面包车,窜至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内乡县利奇矿业公司800号矿洞盗窃矿石15袋,共计1620斤,卖得赃款15710元,每人分得1730元。被盗矿石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5710元。 3、2012年3月24日夜,被告人杜新文、王智伟伙同闫永亮、毛金光、陈来成、马武、熊华、孙建林等8人,携带铁锤、钢钎等作案工具乘坐熊华租的长城越野车,窜至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内乡县利奇矿业公司800号矿洞,盗窃矿石13袋,共计1296斤,被盗矿石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1664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三人均对内乡县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均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智伟、杜新文伙同闫永亮、毛金光、陈来成、马武、熊华、孙建林自2010年3月份以来,先后三次(王智伟两次)乘坐熊华租的车窜至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内乡县利奇矿业公司800号矿洞盗窃矿石,每次被盗矿石所卖赃款除给车费及吃饭等花费外,剩余赃款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杜新文伙同闫永亮、毛金光、陈来成、马武、熊华、孙建林等7人携带铁锤、钢钎等作案工具乘坐熊华的长城越野车,窜至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内乡县利奇矿业公司800号矿洞,盗窃矿石11袋,共计1140斤,卖得赃款10420元,每人分得1170元,被盗矿石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0420元。 2、2012年3月19日夜,被告人王智伟、杜新文伙同闫永亮、毛金光、陈来成、马武、熊华、孙建林等8人携带铁锤、钢钎等作案工具乘坐熊华租的面包车,窜至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内乡县利奇矿业公司800号矿洞盗窃矿石15袋,共计1620斤,卖得赃款15710元,每人分得1730元。被盗矿石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5710元。 3、2012年3月24日夜,被告人杜新文、王智伟伙同闫永亮、毛金光、陈来成、马武、熊华、孙建林等8人,携带铁锤、钢钎等作案工具乘坐熊华租的长城越野车,窜至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内乡县利奇矿业公司800号矿洞,盗窃矿石13袋,共计1296斤。被告人杜新文等8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矿石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166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杜新文供述:今年农历正月初九我都出门到山西柳林县打工,阳历三月初,具体日子我记不起来,过去在栾川建筑工地上认识的马武给我打电话说叫回来一同去内乡偷矿石,比打工强,我俩通有两三次电话,我就于3月9日晚回到家里。马武电话联系叫我再带点人,我就约了嵩县木植乡我的远房亲戚毛金光一块去,马武也联系有人,我们相约于3月11日下午在旧县镇集合。那天下午5点多,我带毛金光到旧县镇,马武领着老陈、建、闫永亮坐着熊华的绿色旧越野吉普车到旧县来接我和毛金光,我们坐上车翻夏馆湍源的山进入内乡夏馆境内,中途路过宝天曼山门,晚上十一、二点到芦家坪村。车停公路边,熊花领着我们到矿山上有个平场处,这里有个洞口,但是用木杆和大石头堵着,熊花和我们把木杆和大石头扒开,就露出洞口,我们七人除熊花外其它共六人进入矿洞,熊花说他开车在外边等着,等我们偷出后和他联系,他来接应。我们六人在洞内各自分开,用自己带的钎子、锤在矿线上剔矿石,用自己带的矿灯照明,一直到第二天晚上,我们六人共偷了11袋矿石,背到洞口,马武和熊花联系叫他过来接,我们把矿石背到公路边,半夜两三点,具体时间说不准,熊华开着他的绿越野车过来,我们把11袋矿石装到车上,我们六人也坐到车上,熊花开着车又从宝天曼、湍源、白河镇方向开到汝阳县,到汝阳时已是早晨六七点,天亮了,我们把车直接开到汝阳老城郊老李的选矿厂,老李过的磅,一共是1140斤,老李又取样化验,说下午结果出来后结算。我们一共七人到汝阳县城等着,下午五点多化验结果出来,老李说说品位,我也忘记了,厂里会计算算说那些矿石值10400元,会计当场就把这些钱支付给我们,马武收的钱,之后我们都回了,在车上,马武算算帐,我们共同开支有2200元左右,除去开支,我们七人每人分了1170元。 第二次盗窃是3月19日,之前还是马武和我联系,我又联系的毛金光和同村的王智伟,那天下午我们三人在嵩县旧县镇等着,下午五点左右,熊华还是开着他的旧车拉着马武、闫永亮、老陈、建一共五人到旧县接我们三人,我们一共八人还是在白河镇吃晚饭,顺第一次走的路于当天夜里十一、二点赶到芦家坪,熊花领着我们到矿山,这次矿洞又被堵着,熊花和我们一块扒开之后就下山了,我们七人进到矿洞偷矿石,还是各剔各的,到第二天晚上,我们一共剔了十四、五袋,背出矿洞,老马和熊花联系。我们把矿石背到公路边,已是半夜时分,熊花拉住我们和矿石又顺第一次那条路于第二天,也就是3月21日清晨赶到汝阳,这次闫永亮提议把矿石送个处化验一下,我们也知道到底含量多少,别叫老李坑我们,我们在县城随便找了一家化验室,叫永宏化验室,取些样品叫人家化验,之后我们又把矿石拉到老李选矿厂,老李厂里有个老头过的磅,一共是1620斤,过磅后人家叫我们等化验结果算帐。我们就在汝阳县城等,下午时,我照着永宏化验室的名片打电话询问我们矿石品位,永宏化验室把化验结果发到我的手机上,之后我们到老李厂里,老李厂里化验结果基本和永宏化验室化验结果基本相符。老李厂里会计给我们算的帐,共结了15700元,马武收的钱,之后在回程车上,我们算算帐,除去共同开支2100元,我们八人每人分了1700元。 3月24日这次,之前你们询问我时我交待过,但是我没有全部交待清。3月25日夜我们出矿洞时发现洞口有人,我们就没有把矿石背出完,里边还余有几袋没拿完,具体余几袋我说不清。另外我们听到外边有人,出洞时把钎子、锤等工具随便扔到深矿井里去了。钎子、锤、矿灯都是自己出钱买的。公用开支是来回路上加油、吃饭、买干粮、买矿石袋等物品,这是我们的共同支出,有时大家先兑钱,有时是个人先垫钱,最后矿石卖了之后扣除这些公用开支。收买者汝阳老李厂里我想应该不知道是赃物,人家也不问。是马武提供的盗窃信息,我不知道马武又是如何知道的。听说熊花是湖北人,三十多岁,中等个头,体形较瘦,就和他接触这三次,以前不认识他,他现在手机号码是18303680330。建我们不熟,我只知道他姓孙,人们问他喊建,他是栾川县潭头镇人,他也被你们抓住了。 (2)同案犯王智伟供述:我一共来盗窃矿石二次,都是在同一个矿洞,被抓这次是第二次。第一次是2012年3月19日下午2点多,杜新文给我打电话,说咱们去南阳和嵩县交界处弄点矿石卖点钱花花,具体地址没说,他让我自己准备弄矿石的工具后到旧县镇车站集合。当时我就知道杜新文所说“弄”矿石就是偷矿石,我同意后带着偷矿石的工具到嵩县旧县镇车站那遇见马武,马武领着我坐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上,当时车上都已经坐了我上次所说的7人。我们8人驱车沿栾川县合峪镇、嵩县白河镇路线走,中间5、6点钟我们在白河镇吃的饭,并且买的馍、矿泉水用做进洞偷矿石的干粮,吃完饭换上旧衣服。等赶到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已经快9点多钟,我们下车带着盗窃矿石的工具沿村边的一条小路上山,走有20多分钟到我上次所说的矿洞口,矿口有一些石头堵着,我们扒开一个人趴着能进去的洞后就进洞了,司机没进洞。进去约1公里左右,我们7人散开利用所带工具开始剔、捡矿石。干有一天到3月20日夜10点左右我们出洞。出洞后不知谁打电话联系司机过来接我们,我们背着盗窃的矿石沿着来时的小路到公路边,等有一会面包车过来,把我们接上沿白河镇直接去汝阳,到汝阳县城边的一个矿石选场时天已经明了,他们把矿石卖给一个五、六十岁的人,矿石卖的钱我们在回家的路上平分,随后我们就各回各的家了。这次是杜新文给我打的电话,其他人我不知道,司机和车是谁联系的我不清楚。第一次所坐的车是辆五菱面包车,银灰色,没有见车牌,车前写着:新农巴士,车到白河镇时我把前面的四个字擦掉了。偷矿石就是想卖点钱花花,现在金银价格高,偷矿石来钱快。第一次共偷了15袋矿石,在汝阳称重约1600多斤,卖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8人每人分1700余元,扣除车费、生活费等费用和别人替我垫的钱,我实落1500多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偷矿石前商量过所得赃款扣除开支后我们8人平分。汝阳选场收矿石那人今年有60岁左右,高个子,肤色黑,较瘦。我不知道他是否知道矿石是偷来的。 2012年3月26日盗窃矿石被当场抓获这次,还有一些事没有交代清。我们这次实际偷了13袋矿石,上次问我时我说是8袋,这8袋是已经背出来的,矿洞内还有5袋。另外我第一次来时就知道是偷矿石。这次所偷矿石大概有一千二、三百斤,具体价值多少我说不准。 (3)同案犯马武供述:2012年3月24日我和孙建林、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陈来成、王智伟到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盗窃矿石,后被你们抓住了,你们对我行政拘留15日。我们这次一共偷了13袋矿石,我们只背出来8袋,还有5袋在矿洞内。我们以前还来偷过两次,第一次约是2012年3月10日左右,有我、孙建林、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陈来成和熊华,熊华负责开车接送,我们六人进洞偷矿;第二次约是2012年3月19日左右,这次除了第一次的七人外,还多了一个王智伟。我和杜新文早就认识并经常联系。2012年3月8号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从外地打工回来,手头比较紧,问我愿不愿意和他一起去偷点矿石卖点钱。我说行,我俩就分头找人。我找了一个镇上的孙建林和熊华,熊华说他负责租车,租车费用他一人出,他开车负责接送,但不进矿洞挖矿。2012年3月10日左右,熊华开了一辆蓝色越野车,拉着我和孙建林到嵩县旧县镇接上杜新文,还有杜新文找的毛金光、闫永亮、陈来成,都各自带有一身脏衣服和高腰胶鞋。我们各出一百元共凑七百元,作为开支,钱放在我这里,负责买生活,多退少补,等偷矿石卖来钱就平分。我们于夜里10时许到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的山上矿洞内,我当时没有带工具,只带了生活用品和装矿石的编织袋,因为矿洞内有别人用过的铁锤和钢钎。进到洞内后,各自拿出工具开始剔、捡矿石,我们一共装了11袋矿石,在第二天夜里10时左右出的矿洞,我们先联系熊华,然后把矿石背到路边,装好车后运到洛阳市汝阳县县城的老李货场,把偷来的矿石卖给老李。11袋矿石经称重共1140斤,卖了10400元,除去开支后,我们七人每人分得1170元。我们每人都穿有脏衣服和高腰胶鞋,我当时没带工具,因为洞里面有别人丢在那里的铁锤、钢钎,用完后就随手又扔在洞里,别人带没带工具我不清楚。盗窃的是石铅银矿,里面含有金和银。矿石是熊华找车负责接送,他租的车,这次这辆车是一辆蓝色越野车,型号和车牌我都不知道。我们把盗窃来的矿石用车拉到洛阳市汝阳县的老李货场,就把矿石卖给老李。他从来不问,只要有人卖,他就买。我也是以前卖矿石认识他的,只知道他叫老李,也是五十岁左右,中等个子,体型稍胖,四方脸。我们就是想偷点矿石,卖了钱后自己花。 第二次是2012年3月19日左右,熊华和杜新文都在给我打电话,说再到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偷矿石,我就同意了。这次熊华开了一辆灰色面包车,车牌和型号我不知道。先拉上我和孙建林去买了编织袋,然后到嵩县旧县镇接了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陈来成,这次杜新文又找了个人叫王智伟。这次买生活、吃饭、车加油都是熊华一个人出的。我们又是换了衣服于当天夜里10时左右进入矿洞剔、捡矿石,这次装了几袋我记不太清了,我记的是十五袋。于第三天凌晨三点左右出的洞,还是熊华开车,把矿石卖给汝阳县老李。我记得是偷了1620斤矿石,卖了15700元。除去开支后每人应分得1730元,当时不知谁提议每人30元凑在一起吃饭。但闫永亮不同意,他把自己30元要走了,说自己掏钱吃饭,但后来吃饭时他还和我们一起吃,这样除他之外每人分得1700元。熊华是湖北人,十年前就到我们栾川县打工,我们就认识。 (4)同案犯陈来成供述:2012年3月22日上午我到旧县城找活干碰到了杜新文,他给我说要我和他一起去偷点矿石卖钱花,并说他负责安排人和车,于是我就答应了。3月24日下午2:30左右,杜新文给我打电话说人联系好了,让我在十字街路口等他。一会他就过来了,后来又来了两人,他们手里都拧着包拿着偷矿石的作案工具,听杜新文介绍说,一个叫闫永亮,一个叫王智伟。我没有带工具,杜新文就让我去买个锤子。回来之后,来了一辆蓝色越野车,当时车上坐有四个人,我就认识马武,另外三个人不认识,杜新文说一个叫建,一个叫毛金光,开车的司机没有介绍。之后我们坐上车,于当天夜里11点左右,开车的司机把我们送到芦家坪。我们走到一个平场处的一个洞口时后,除了司机之外我们七个人就进入到矿洞里。进去之后,我们各自都带着矿灯、钎子、锤子、尼龙布袋,各自散开找矿线,在矿线上用钎子剔矿石。一直到3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我们总共偷了8袋矿石,背着准备出洞。当时建走在前边,他出去洞见门口有护矿工人,吓得我们都不敢出去,一直到半夜,我们才背着矿石出来,出来后被护矿工人抓住,后来被派出所民警带到了派出所。 我们一共盗窃了8袋,一共有800斤左右,都是铅锌矿,黑色发明的,里面具体还含有啥我不清楚。这些矿石每斤都值6元钱左右,具体的我也说不清楚。我不知道盗窃的矿主是谁。 我一共来偷过三次矿石,最后一次我已经交待过了,前两次的我还没有交待。今年我打工回来在家闲着没事干,在嵩县旧县买摩托时认识了杜新文。三月五六号杜新文给我打电话说我在家没事干,让我和他去南阳弄矿石,我问他咋弄,他说进矿洞去偷点,我说能挣钱不,他说一趟能挣三五百块钱,我同意了。2012年3月11号也就是我第一次参与偷矿石,当天下午是我带着锤、手电到嵩县旧县镇往潭头的路口,见杜新文和另外两个人,杜新文说一个是毛经理,后听说他叫毛金光,另一个叫闫永亮。大约一个小时后即下午四点左右,过来一辆绿色越野车,车上连司机一共三个人,后知道开车的叫熊花,另外两个人分别叫孙建林、马武,绿色越野车车牌号我没注意。我们坐上车后从嵩县白河镇走,后又买了矿泉水、馍、火腿肠等食物 。后一直沿山路往南阳内乡夏馆一个山沟去,大约晚上十点左右,我们到达一个大路边,熊花将车停到路边,他和杜新文、孙建林带领我们几个从一条小路往山上走有二里,在一个平场处有一个能容一个人进去的洞口。到那后熊花走了,我和闫永亮、毛金光、杜新文、马武、孙建林我们六个人进到洞内二里远,闫永亮、杜新文、孙建林他们三个人用钎子、锤从洞壁的矿线和矿柱子上开始往下剔砸矿石,我们三个用锤把大矿石砸成小块,往编织袋装,一共装了11袋矿石。第三天凌晨一时左右我们将矿石背出矿洞,到矿洞外面后,孙建林和马武给熊花打电话让他把车开到路边,我们把矿石背到路边装到绿色越野车的后货厢内。我们坐上车,沿原路返回后开到汝阳离县城不远的地方,杜新文和马武联系了买家,将矿石拉到一个院内卖给一个老头,11袋矿石经过磅共1140斤,共卖了10400元,我和闫永亮、毛金光、杜新文、马武、孙建林六个人每人分1170元。我们路上的车费油钱吃饭等花销是由马武负责的,其余的钱除去开支都给熊花了。钎子、锤、手电是我们各自带的,编织袋和吃的东西等是马武、熊花买的。我们几个具体分工没有明确说,但从我们实际情况来看,熊花是负责引路和运输,是主要组织者,马武是负责管账的。闫永亮、杜新文、孙建林三个人用钎子、锤从洞壁的矿线和矿柱子上开始往下剔砸矿石,我和毛金光、马武三个用锤把大矿石砸成小块,往编织袋。除熊花外我们六个人还负责背矿石。打工回来没事干,想和他们一块偷点矿石挣点钱花。收矿石的老头听他们喊叫老李,是汝阳的,具体是汝阳哪的叫啥名字我不清楚。 第二次是2012年3月19日夜,我、闫永亮、毛金光、杜新文、马武、孙建林和王智伟坐熊花开的一辆无牌白色面包车,沿白河方向约十点左右又到上次偷矿石的洞口,熊花把我们七个人送到后就走了,我们七人进洞后,采取砸、用钎子剔等形式,偷了14袋。21号凌晨我们将矿石背出来,装到熊花开的白面包车上,我们又将矿石拉到汝阳,卖给老李了。十四袋矿石共1620斤,卖了15700元,我和闫永亮、毛金光、杜新文、马武、孙建林、王智伟七个人每人分了1730元,其余的除去开支都给熊花了。 第三次3月24日夜里我和闫永亮、毛金光、杜新文、马武、孙建林、王智伟七个人坐熊花开的绿色越野车又到前两次偷矿石的洞口偷了十三袋矿石背出洞口八袋,洞内还有五袋。26日凌晨出来时被护矿人员和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带至派出所。矿洞外的八袋矿石过磅是822斤,洞内的五袋矿石经过磅是474斤,总计1296斤。 (5)被告人毛金光供述:我一共来偷过三次矿石,第一次,2012年3月11日,我和闫永亮、陈来成、杜新文、马武、建、熊花7个人,共偷矿石11袋,1140斤,卖了10400元。我和闫永亮、陈来成、杜新文、马武、建每人分1170元,除去开支其余都给熊花了。第二次,2012年3月19日,我和闫永亮、陈来成、杜新文、马武、建、王智伟、熊花共8人,共偷矿石14袋1620斤,卖了15700元,我和闫永亮、陈来成、杜新文、马武、建、王智伟每人分1730元,除去开支其余都给熊花了。第三次,2012年3月24日,我和闫永亮、陈来成、杜新文、马武、建、王智伟熊花共8人,共偷矿石13袋,26日凌晨将8袋背出洞外时被护矿人员发现,后将我们抓获,另外还有5袋矿石在洞内。熊花三次分多少钱我不清楚,马武清楚。我分的钱花了。 第二次是2012年3月19日夜,我带着一身脏衣服,一双高腰胶鞋、铁锤和矿灯与闫永亮、陈来成、杜新文、马武、建、王智伟坐熊花开的一辆白色面包车,沿白河方向约十点左右又到上次偷矿石的洞口,熊花把我们七个人送到后就走了,我们七人进洞后,采取砸、用钎子剔等形式,偷了14袋。21号凌晨我们将矿石背出来,装到熊花开的白面包车上,我们又将矿石拉到汝阳,卖给老李了。14袋矿石共1620斤,卖了15700元,我和闫永亮、陈来成、杜新文、马武、建、王智伟七个人每人分了1730元,其余的除去开支都给熊花了。王智伟和我一样,是背矿石的。 第三次3月24日夜里我和闫永亮、陈来成、杜新文、马武、建、王智伟七个人坐熊花开的越野车又到前两次偷矿石的洞口偷了13袋矿石,背出洞口8袋,洞内还有5袋。26日凌晨出来时被护矿人员和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带至派出所。矿洞外的8袋矿石过磅是822斤,洞内的5袋矿石经过磅是474斤,总计1296斤。我是杜新文联系的,他们是谁联系的我不清楚。偷的矿石是金银铅锌矿石。 (6)被告人闫永亮供述:我一共来盗窃矿石三次,都是同一个矿洞即800矿洞。第一次是2012年3月6、7号(具体哪天记不清了)的一天上午,我接到马武电话说咱们啥时间到内乡县芦家坪弄点矿石卖点钱花花,反正闲着也是闲着,意思就是偷矿石。我也同意,当天下午杜新文也给我打电话说这事,我说去的话得6、7个人,还得准备矿灯、铁锤、钢钎、袋子等东西,马武、杜新文说人他们找,偷矿石的工具各自准备各自的。大概到3月10日或11日(具体日子记不清)的下午2点多钟,“小熊”开辆越野车拉着老陈、建、马武到旧县镇街上接着我、杜新文、毛金光,后我们7人驱车沿栾川县合峪镇、嵩县白河镇路线快9点钟了才到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矿区。当时车停在距离芦家坪小学有1里多地的公路拐弯处,我们7人下车带着盗窃矿石的工具沿小学斜对面的小路上山,一直到800矿洞口,矿口有一些石头堵着,我们扒开一个人趴着能进去的洞,除“小熊”外我们都进洞,进去约1公里左右,我们6人散开利用所带工具开始剔、捡矿石。我们干有一天两夜,到3月11日或12日夜快12点我们出的洞。出洞后马武、建打电话联系“小熊”过来接我们,我们背着盗窃的矿石沿着来时的小路到公路边,我们把矿石装上车沿白河方向到汝阳县城边的一个矿石选场,到时天已经明了,马武和选场老板“老李”联系,把矿石卖给老李,后我们在回家的路上把钱分分,随后我们就各回各的家了。第一次偷矿石是马武、杜新文先给我打的电话,我们三个人商量的,其他人是马武、杜新文召集的。“小熊”和马武看样子以前认识,他们俩中间咋联系我不清楚。坐的车是“小熊”开辆深蓝色越野车,车号没注意,豫C开头,车比较旧。偷矿石就是想卖点钱花花,现在金银价格高,芦家坪的矿石品位好,比较值钱,偷矿石来钱快。第一次共偷了11白色编织袋矿石,在汝阳“老李”处称重约1100多斤,每斤按9元多算,共计卖了一万零三、四百元,扣除车费、生活费、住宿等费用,我们连“小熊”共7人每人分约1170元。我们进洞偷矿石的过程中,“小熊”在附近找个旅社住那等我们电话来接我们。商量矿石卖后扣除开支后参与的人平分,包括没有进洞的“小熊”。老李今年有60岁左右,高个子,肤色黑,较瘦。我们去卖矿石时他也没问,谁拉去他都收,只要化验后品味好,第一次也是老李采样化验的。 第二次是2012年3月19日下午2点钟左右,马武、杜新文又给我打电话,说咱们再去弄点矿石, 我同意后带着偷矿石的工具到嵩县旧县镇车站那和他们汇合,这次一个叫王智伟的也跟着去,他是嵩县大章乡人,30来岁。等一会“小熊”开辆银灰色面包车接我们,人员还是第一次偷矿石的7人加上王智伟共8人。这次还是从白河镇走,到夏馆镇芦家坪村有10点多钟,我们8人一块沿第一次小路到800矿口,“小熊”转一圈就走了,我们7人进洞和第一次一样偷矿石。干有一天到3月20日夜10点左右我们出洞,马武联系“小熊”接我们,我们背着偷的矿石沿来时小路下山,快到路边“小熊”开车过来,把我们接上直接去汝阳,矿石还是卖给老李。这次是小熊找的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没注意。这次我们共偷了15袋矿石,在老李选场称重是1620余斤,每斤近10元,毛利卖了15700多元,扣除各项费用我们8人每人分1700元。这次还是马武、杜新文打电话联系的。 第三次也就是被你们抓住这次我们实际偷了13袋矿石,第一次问我时我说是8袋,这8袋是已经背出来的,矿洞内还有5袋。大概有1300余斤,具体价值没有经过化验,我说不准。 (7)同案犯孙建林供述:3月24日下午1点多,马武给我打电话说南阳内乡那边有个矿,现在里面没有人干,看能不能弄点矿石,用熊华的车送我们并拉弄出来的矿石,卖完后除去开支剩下的钱我们平分。我明白马武的意思是去偷点矿石,当时我就同意了并说在栾川县城北街的棋牌室等他。过一会熊华和马武一起开车来这把我接上,并且在县城买了20多条塑料编织袋和一编织袋的馍。然后我们就一直到了合峪镇,陈来成、杜新文还有另外三个人也上车了,我们都带着矿灯、钎子、铁锤,到晚上11点左右,熊华把我们送到夏馆镇芦家坪。到后,熊华把车停在芦家坪村的公路边,由我和他引路,带着马武等6人顺着一条小路往矿洞去,走有二里多在一个矿洞口停下来,之后熊华走了我们7个人进入了矿洞。进去之后,我们戴上矿灯,往里面进有二里多的地方,我们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钎子开始剔、砸矿石,干有10多个小时,一共装了8袋矿石。我和马武背着矿石走到矿洞口,发现洞口有人又拐回去了,后来我们7个人从矿洞里出来后被护矿人员抓住并被民警带到夏馆派出所。 我们一共盗窃8袋矿石,大概有700多斤,都是品位很高的铅锌矿石。我不清楚这个矿是谁开的。熊华是湖北人,具体哪个地方的不太清楚,二三十岁左右,开着一辆蓝色越野车,车牌号不清楚。 在3月26日凌晨,我们七个人从800矿洞里背下来8袋矿石,洞里还存有5袋矿石没有背出来,仍留在洞里。另外,在这之前我和他们已经来过两次了。 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大约2012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马武给我联系说,咱们和熊花一起使熊花的车到内乡县夏馆镇弄点矿石,挣点钱花花。我说行,我知道,说是去内乡弄点矿石,其实就是去偷矿石。第二天上午,马武给我联系让我到栾川县城高杆灯那里等他,大约中午12点多钟我到高杆灯见到马武和陈来成已经坐在熊花的车上。熊花开着车拉着我们三个到嵩县旧县乡接住杜新文、闫永明,又到白河乡接住毛金光。我们七个人开着车一直到内乡县夏馆镇芦家坪村河湾处停下车,这时大概已经晚上9点多钟,我们七个人都在车上换上的自带的旧衣服,拿上车上已经准备好的锤子、袋子、钢钎及吃的东西,下车后,熊花带着我们一块到800矿口。我们进洞后,熊花下来开车走了。我们在洞里用锤、钎子偷矿石,到第二天晚上11点左右我们偷了11袋矿石,背着到芦家坪村河湾处,把矿石装到车上,一块连夜拉到汝阳县,这次杜新文和马武他们一块去化验矿石,我在宾馆住着没去。天快黑的时候,我们几个人一块到卖矿石的地方,马武把钱领出来在车上说一共1140斤,卖了10400元。我们除去车的加油,吃的以外,我们每人分得1170元。熊花开的小型绿色越野车。具体车型我说不清楚。有车牌,但我记不住牌子是多少。卖到汝阳老李的选矿地,在城郊,具体的厂名和位置我不知道。 第二次盗窃矿石是3月19日左右,之前还是马武和我联系,在栾川县城十字街处等。下午2点多钟,我去和马武坐在熊花开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上,熊花拉着我们到嵩县城旧县乡接住杜新文、闫永亮、陈来成、毛金光、王智伟顺着第一次走的路,约11点左右到芦家坪村,熊花领着我们到矿山。熊花和我们把堵着的矿洞扒开之后,他下山走了,我们七个人带上各自的锤、钢钎进到洞里偷矿石。到第二天晚上,马武和熊花联系,我们把偷出来的15袋矿石背到公路边装到车上,熊花拉着我们和矿石连夜赶到汝阳。这次闫永亮说怕老李坑我们,重新找一个化验室,化验一下矿石品位到底多高。但我不知道在哪家化验室,是闫永亮拿去化验的。后来我们又到老李的选矿厂,有个老头过的磅,是1620斤,并交待等化验结果出来再算账。下午,我们把老李的化验结果和闫永亮找的化验室化验结果相比,基本一样。老李厂里给我们算账,结了15700元,给了马武。我们到车上除去车加油、吃的各项开支外,我们8个人每人分得1700元,之后各自回了家。我们三次盗窃矿石使用的钎子、锤子、矿灯都是自己掏钱买的。老李厂里收矿石,不知道我们矿石是从哪里来的,他们也都不问。熊花湖北人,有三十来岁,体型中等,偏瘦。他现在的手机号码是:18303680330。我们在3月26号盗窃的矿石一共13袋,大概1400斤左右,这都在矿山扣着,你们一称都知道了,大概能卖12000元左右。 (8)同案犯熊华供述:我以前打工时认识了马武,十几天前他给我联系说去南阳偷矿石,我不进矿洞,只负责拉人和货,矿石处理后除去开支大家平分。后来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开着长城越野车拉上他和一个叫建的,到嵩县旧县拉上杜新文、老陈、毛经理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我们七人带着锤子、钢钎、矿灯、编织袋等东西,后来又买了些吃的东西,一直到夜里十点多时到夏馆的芦家坪,后来他们到一个矿洞处,我就下山了。第二天夜里,他们给我打电话让去接他们,见他们背下来11袋矿石,我们把矿石拉到洛阳市汝阳县城,他们把矿石卖了,后来听说卖给了老李,马武给我1170块钱。后马武说卖了10400块,除去开支后每人分了1170块钱。他们偷的是金银铅锌矿石。我只管开车,负责接送人员和拉矿石,他们几个进去偷矿石,马武负责开支和管账。这次开的车是个蓝色长城牌的越野车,车牌号是CH5670,车是我找的。 第二次3月19日夜里,杜新文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车还去,这次我租了一辆五菱灰色面包车,除了上次的几个人外,又多了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我们八个人于夜里10点多时到上次的矿口处,他们七人去偷了,我就找个宾馆睡觉了。第三天凌晨马武打电话让我去接,这次见他们背下来有十四五袋矿石,又是把矿石拉到汝阳卖了,这次马武给我分了1730元。收矿石的是老李,我不认识他,五十岁左右,中等个子,体形稍胖,四方脸。 第三次是3月24日夜里,我开着第一次的越野车,把他们七人拉到前两次偷矿石的洞口处,我就去宾馆了。我在那儿等了两天没有接到他们的电话,我就开车回家了。当时我们约定的就是等一天一夜,我给他们联系不上,我就走了。不知道这次他们偷了多少矿石。 (8)同案犯熊华供述:供述的内容与上面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略。对于三次的盗窃物品的价值鉴定没有异议。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XX陈述:我是这个矿区的经理,矿区在芦家坪一共有四个矿洞,分别是758、800、838、868。昨天昨晚11点左右,我接到保卫处人员杜XX的电话说有人从800矿洞内偷矿石,准备出来时被发现后又钻回矿洞里。后来我就安排人上去看住洞口并和派出所联系,我们一块在洞口处把这七个人都逮住了。他们偷出来有8袋矿石,大概有六、七百斤,都是铅锌矿石,品位很高。这些矿石现在没有化验品位,我也不太清楚价值多少。当时在800矿洞的还有高建东和杜西川。 3、证人证言 (1)证人高XX证言:我们的矿区在内乡县芦家坪村,一共有四个矿洞,分别是800、758、838、868。昨天晚上,矿区保卫处杜XX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800矿洞内盗窃矿石,被我们发现后又钻回洞内了。之后,我就带人上去并安排人员看守洞口。到今天凌晨2点左右,我在868矿洞口听见有人扒洞口的声音,我就把此情况告诉了王经理,然后他带着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三点左右,在我们的劝说下,一共7个人从800矿洞里出来,我们就把人交给了民警。我不清楚这7个人是哪的,他们一共盗窃了8编织袋矿石,大概有700多斤,都是铅锌矿石,品位很高,价值约在5000元左右。 (2)证人李XX证言:省国土厅颁发的探矿证里含有探矿的地点、范围及相关的地图、面积等,探矿权人在探矿证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管理,只要有单位或个人来侵犯、挖矿,都属于侵犯探矿权人的权利,但是探矿权人只能探不能采。探矿证的作用就是国家给你划分一定范围的面积由你来管理、使用,但不能采矿,你支付一定的资金后,此范围内的土地由你来管理,任何人都不能到你的范围内侵犯你的权利。 (3)证人王XX证言:利奇有限公司的管理范围,也就是芦家坪处地质三队探矿证范围内的800、758、868、838四个矿洞。这些矿洞是以海拔的高度的来命名的。地质三队的探矿证办好后,委托我们公司来探矿,我们公司和地质三队有授权委托书。我知道3月26日在800矿区内当场抓获7名被告人盗窃矿石的事,我们办公室都掌握有。由于洞深我们不怎么到洞内,所以里面的矿石经常被盗,我们也不知道有多少矿石被盗。我们知道有人偷矿石,但是具体什么时间、在具体哪个位置不太清楚。根据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7名被告人在3月11日所盗的矿石在3月13日卖到汝阳,作价10420元;在3月19日所盗的矿石在3月21日在汝阳卖掉,作价15710元,3月26日当场抓获,扣押的矿石作价11664元,总合计37794元,我对此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4)证人李XX证言:到我厂卖矿石时,我们首先过磅、取样,然后再过磅。取样时我们简单问卖主叫啥名字,之后在过榜单上注明。来卖矿石的都不要身份证。有个叫“高小三”的人来着卖过矿石,好像第一次是3月13日,卖了1140斤,价值10420元;第二次是3月21日,卖了1620斤,价值15710元。但是中间的品位我记不清了。他们是用面包车拉来的,车牌号、车型以及同行有几个人我都没有注意。他们来时,我们没咋说话,来这里卖矿石的人很多,所以我也就没有想到他们的矿石来路不正,也就没有问。我们化验没有单据,化验后只是给对方打个电话来领钱。 (5)证人李XX证言:我看了结算单,有一个叫“高小三”的人在这里卖过矿石。第一次是3月13日,登记的姓名是高小三,矿石是1140斤,价值10420元;第二次是3月21日,登记的姓名还是高小三,矿石是1620斤,价值15710元。我不知道这个人是哪里的,我只管他拿过来结算单后给人家付钱,然后开票据给老板结账。 (6)证人徐XX证言:在2012年3月21日,我们化验室化验了有“铅30.31,金3.8-4.1,银3388.0-3426.0”的矿石样品。这天,有个人过来拿点样品让我们化验一下,并留下了其手机号,别的我们没有问啥。到下午我给他发短信说矿石品位,但是没有给他检验报告。样品拿来后,我们用设备一一化验,对照标准,以吨为单位,核算1吨含多少金银,其他的铅锌以百分含量为准。我记不清他们过来几个人以及他们的长相。 4、物证、书证 (1)被告人王智伟、杜新文的户籍信息各一份。 (2)证人聂XX、常XX、雷XX有三人的自书证言三份。 主要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以及在800矿洞内偷矿石时被发现,后被抓获的事实。 (3)提取短信记录一份。 (4)洛阳市汝阳县永宏矿产品研究所的检测报告单一份。 以上证据主要证实3月21日被告人杜新文等人将所盗窃的矿石取样送该所检测的事实。 (5)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6)探矿权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主要证实第三地质大队持有内乡县芦家坪矿区的探矿权以及地质三队委托利奇公司在芦家坪矿区内行使探矿证上的管理权利的事实。 (7)内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两份。 主要内容证实该局于3月26日扣押分两次共扣押了被告人在800矿洞内盗窃的13袋矿石。 (8)李联航提供的被告人3月13日和21日出卖的矿石入库单复印件两份。 主要内容证实马武等人第一次和第二次盗窃的矿石所卖价格为10420元和15710元。 (9)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主要证实公安机关于3月29日带领被告人熊华对盗窃矿石的现场进行辨认的事实。 (10)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 内价认(鉴)字【2012】第017号 结论:3月13日被盗矿石价格为10420元,3月21日被盗矿石价格为15170元,3月26日被盗矿石价格为11664元,合计37794元。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证实:内乡县公安局于2012年3月26日决定对实施盗窃矿石的杜新文、王智伟、闫永亮、孙建林、陈来成、马武、毛金光等7人行政拘留15日。 上述事实、经庭审被告人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供认不讳,所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均无异议。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三位被告人对所盗矿石价格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因被鉴定物没有依法封存,造成重新鉴定无法进行,故可根据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秘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中11664元系盗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新文、毛金光、闫永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新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金5000元。 被告人毛金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金5000元。 被告人闫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届满,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志 平 审 判 员 张 珂 人民陪审员 杨 慧 文
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毓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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