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栾伟伟与被告司位霞离婚纠纷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4 09:08:25 |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项民初字第00926号 |
原告栾伟伟,男,汉族,1983年生,住项城市永丰乡后栾村。 委托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位霞,女,汉族,1983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司新庄。 原告栾伟伟与被告司位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枫、被告司位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8年8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证,2008年11月28日生育女儿栾苏雅。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生气,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1年10月原、被告曾协商离婚,因子女抚养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栾苏雅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们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于2008年8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28日生育女儿栾苏雅。原、被告婚后有时因家庭琐事生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女儿,虽然二人因生活琐事生气,但二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加强夫妻感情沟通,消除隔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栾伟伟与被告司位霞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栾伟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艳 玲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邝 晓 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