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东帅诉被告苏永霞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6:44:41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延民初字第584号 |
原告王东帅,男。 被告苏永霞,女。 原告王东帅诉被告苏永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向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永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东帅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5月29日结婚典礼,2012年9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是再婚,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苏永霞辩称:同意离婚,诉讼费被告不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被告苏永霞未到庭质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5月29日结婚典礼,2012年9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2012年3月双方分居。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如何,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是判定离或不离的法定标准。原告与被告均是再婚,且已分居,没有和好的希望,依法应准许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东帅与被告苏永霞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向辉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成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