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陈青贵与被告郭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6:00:04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延民初字第565号 |
原告陈青贵(又名陈清贵),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郭明涛,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 原告陈青贵与被告郭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瑞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青贵诉称:原告经营一家饲料门市部,被告作为养鸡户,在原告处赊购饲料共欠原告饲料款9526元,至今尚未清偿。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952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郭明涛辩称:原告卖给被告的饲料有质量问题,对被告养的鸡有伤害,我只同意偿还原告一半的饲料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青贵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2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本院确认其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郭明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调查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经营一家饲料门市部,被告因饲养家禽,数次在原告处赊购饲料,共欠原告饲料款9526元,被告因此为原告出具了2份欠条,内容分别为:“欠条 今欠陈清贵现金¥8191元(大写捌仟壹佰玖拾一元) 欠款人签字:郭明涛 欠款日期:2008年11月16日”,“欠条 今欠陈清贵现金¥1335元(大写壹仟叁佰叁拾伍元) 欠款人签字:郭明涛 欠款日期:2008年12月20”。被告至今尚未清偿。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将饲料卖与被告,被告应当支付价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2张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原告饲料款9526元。被告称其购买原告的饲料有质量问题,对其饲养的家禽有伤害,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案件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明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青贵饲料款95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瑞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长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