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秦运方诉被告周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5:31:18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延民初字第636号 |
原告秦运方,男,28岁. 被告周坤,男,31岁。 原告秦运方诉被告周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于2012年7月26日由审判员陈香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运方诉称,2012年7月23日,被告在原告店里订制型号为09-086室内门8套,未支付定金,直到2013年3月21日,被告到本店让给期装门,我店以未支付定金为由不给其安装,被告在3月22日来店内支付3000元定金,于3月23日为原告写下欠条,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为被告安装好门,此后便联系不上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门款3600元。 被告周坤未到庭答辩。 原告秦运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证明原告主张成立。 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周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法庭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被告到原告店里购买室内套装门,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就未付部分货款, 2013年3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欧派门业叁仟陆百圆(3600) 周坤 2013.3.24。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门款3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买卖安装门,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有义务将门安装完毕,被告有义务支付门款。现原告已经履行安装门的义务,被告就有义务给付门款,原告主张剩余门款,并出示欠条予以证明,该欠条客观真实,故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偿还原告门款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地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坤支付原告秦运方门款3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香芹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 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