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苏亚刚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1:43:21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62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亚刚,男,1982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鄢陵县马栏镇苏家岗村172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亚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晓燕、被告人苏亚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5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苏亚刚驾驶豫K19838重型普通货车在老许扶路马坊乡丁庄路口处由北向南向西拐弯时,车上所装载的板材脱落,砸住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扶沟县韭园镇王家村村民王法树,造成王法树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鄢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苏亚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苏亚刚主动向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2年3月7日,被告人苏亚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43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亚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程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许昌花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2012)花都法检字第26号、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第4110242010022502号、鄢公交认字[2012]第030225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亚刚、马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王法树、张要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法树人口注销证明,王法树、张玉梅、李治连、王莹、王青峰、王要伟常住人口登记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苏亚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亚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亚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亚刚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亚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