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徐俊辉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1:47:24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33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俊辉,男,32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三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鄢陵县法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俊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卉冰、被告人徐俊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9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徐俊辉饮酒后驾驶豫KHL057轿车,沿郑州市农业路由西向东行至东明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掉头时,与沿郑州市农业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张建伟驾驶的豫A991VU商务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俊辉每100ml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3.32mg。 2、2013年3月28日19时50分,被告人徐俊辉饮酒后驾驶豫KW0007轿车,沿鄢陵县鄢望路与西大街交叉口处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徐俊辉每100ml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83.376mg。 另查明,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俊辉与张建伟达成赔偿协议,由徐俊辉赔偿其车损、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俊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庞某某、李某、许某某证言、徐俊辉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3]毒鉴字第26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结论通知书、徐俊辉、张建伟驾驶证、豫KHL057、豫A991VU小型轿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通知、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赔偿协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证明(抓获经过)、鄢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综合材料、鄢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破案经过)、鄢陵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俊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俊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俊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杰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