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顾广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0:57:41 |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宁少刑初字第00037号 |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广斌,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广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广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6日21时50分左右,在睢县尤吉屯乡司庄村司敏超家门前的宁陵县三朱公路上,司英涛驾驶豫NJV589号货车倒车,当货车倒至公路西侧时,被告人顾广斌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撞在豫NJV589号货车尾部,顾广斌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告人顾广斌血液酒精含量为184.10mg/100ml。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广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顾广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庭审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顾广斌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司**等人的证言;3、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治疗证明书、赔偿协议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商公事(理化)鉴定(2013)044号鉴定书;4、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广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顾广斌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广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田玉青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本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