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冯勇强交通肇事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1:29:04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61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勇强,男,37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勇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晓燕、被告人冯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冯勇强驾驶豫P930190中型普通货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鄢陵县陶城乡明理路段时,与道路上由东向西行走的鄢陵县陶城乡南张村村民张可颖相撞,造成张可颖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鄢陵县交警大队认定冯勇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勇强主动向鄢陵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冯勇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75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李某、李某某证言、冯勇强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许昌花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2012)花都法检字第87号、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第411024201208020001号、鄢公交认字[2012]第03080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冯勇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00520120803002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冯勇强、冯殿峰、李长庆、张国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勇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冯勇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勇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勇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雷 云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锦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