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萍与张军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3 11:03:49 |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西米民初字第52号 |
原告孟萍,女,汉族。 被告张军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候有贵,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孟萍与被告张军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志勇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冬季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农历2月举行婚礼,2007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7月初8生育一女,取名张一某,一直由我带大。我是离婚后再婚。由于二人婚前居住较远,对对方的性格为人等情况不了解,婚后几年,被告对原告无丝毫关心和照顾的表现。几年来,被告一直在建筑工地打工,期间从没主动对原告母女进行过关心,其收入也从未往家里寄过,原告母女的生活费全靠娘门资助和原告打零工挣钱维持。被告回家一次,双方都要为生活琐事吵一次架,双方也曾口头协商解决婚姻的事,被告也答应过同意离婚,但均未有结果。二人若继续共同生活,必将造成双方痛苦,双方夫妻关系现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女儿张一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的情况与原告所述恰恰相反,我由于家庭条件差,自知能成立个家庭不容易,故对原告特别珍惜,事事关心、体贴、照顾原告,从没有对不起她的地方。为了家庭生活,我四处打工挣钱,用于给原告看病及家庭开支。我有错误的地方,但我愿意改正,重新和好,确保幸福、美满、和睦的婚姻家庭永远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冬季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农历2月举行婚礼,2007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7月初8生育一女,取名张一某。原告系离婚后再婚。双方婚后原告在家带孩子,被告长期在建筑工地打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西峡县民政局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体谅,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女。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感情上的沟通交流,产生一些矛盾,但均为生活琐事,且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错误,珍惜现有的家庭生活,故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孟萍与被告张军申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志勇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