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师彦杰盗窃一案

2016-07-08 22:46
被告人师彦杰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3 09:36:55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延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彦杰,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4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5月8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5月29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彦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彦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师彦杰窜至延津县城关镇花生集团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延津县电信公司基站房门打开,将基站房内的24块电瓶盗走,将该电瓶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的24块电瓶共价值为7753元。

    案发后,被告人师彦杰将7753元赔偿延津县电信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师彦杰于2013年3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陈述;被告人师彦杰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延津县价格认证延公(刑)鉴通字(2013)032号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师彦杰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师彦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师彦杰窜至延津县城关镇花生集团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将延津县电信公司基站房门打开,将基站房内的24块电瓶盗走,将该电瓶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的24块电瓶共价值为7753元。

    案发后,被告人师彦杰将7753元赔偿延津县电信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师彦杰于2013年3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延津县价格认证延公(刑)鉴通字(2013)032号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彦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彦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人民陪审员 马新利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