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洪玉强滥伐林木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9:31:14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延刑初字第182号 |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玉强,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5月28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3年6月9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玉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玉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份的一天,在延津县石婆固乡塔一村南地,被告人洪玉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分三次将其购买本村洪××的175株杨树伐掉。经鉴定,被滥伐的175株杨树折合立木材积17.593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洪玉强于2013年5月7日到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洪××、洪一×、秦××、袁××等人证言;被告人洪玉强供述和辩解;延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站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玉强的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洪玉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份的一天,在延津县石婆固乡塔一村南地,被告人洪玉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分三次将其购买本村洪××的175株杨树伐掉。经鉴定,被滥伐的175株杨树折合立木材积17.593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洪玉强于2013年5月7日到延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洪一×、秦××、袁××等人证言;延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站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玉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玉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人民陪审员 马新利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