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建贵盗窃一案

2016-07-08 22:45
被告人高建贵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3 09:28:04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延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建贵,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6月13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6月26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贵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高建贵在延津县西街农机修造厂自己家附近的一楼道口处,将被害人杨××停放在楼道口处的一辆追风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将该电动车藏匿于位于煤建路居民区5号的儿子高×家中。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817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杨××等陈述;被告人高建贵供述与辩解;证人高×、安××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建贵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建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高建贵在延津县西街农机修造厂自己家附近的一楼道口处,将被害人杨××停放在楼道口处的一辆追风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将该电动车藏匿于位于煤建路居民区5号的高×(高建贵之子)家中。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1817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建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杨××等陈述;被告人高建贵供述与辩解;证人高×、安××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建贵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助理审判员 邵明月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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