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万芹与被告陈元相离婚纠纷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9:15:55 |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408号 |
原告万芹,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餐饮服务员。 委托代理人田庆勇,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元相,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 原告万芹与被告陈元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芹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庆勇、被告陈元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芹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不久被告带我到深圳打工,期间,被告经常借口加班夜不归宿,后来我发现被告实际是去赌博 。婚后被告向我隐瞒了婚前和别人开黑网吧欠债的事实,并且背着我用我们的结婚证和我的身份证到处借钱,连我个人卡上的钱也偷偷取走,搞的我们生活相当艰难。为此我们经常吵嘴,夫妻关系紧张,无奈我们只好回到新县。我现在在新县教育宾馆当服务员,而被告既不好好找工作,又长期彻夜不归。虽然被告表示过悔改,但毫无行动。我与被告自2013年6月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元相辩称,我并没有赌博,只是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偶尔玩牌。欠债是因为开黑网吧被别人骗了。婚后借钱原告是知道的,在外打工期间,租房和生活都需要钱,我也给钱原告用。回来后我也一直在建筑工地干活挣钱,并非是游手好闲的人。我最近也一直在改变自己的缺点。我与原告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对方很好,对方也经常跟我说一些夫妻间的话,因此,不能认定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 2011年 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加之家庭经济较紧张,影响夫妻感情。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其本人现在正在建筑工地打工,在努力改正自身缺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借条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加强沟通,共同面对困难,努力搞好家庭经济建设。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长,彼此较了解,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虽因原告对被告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不满、家庭经济较紧张等原因影响夫妻感情,但被告用实际行动努力改正自身缺点,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彼此信任,共同面对困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庭审中原告称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芹要求与被告陈元相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