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雪彦诉侯雷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9:03:48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536号 |
原告袁雪彦,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铁路,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侯雷雷,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先,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 原告袁雪彦与被告侯雷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雪彦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铁路,被告侯雷雷委托代理人张凤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雪彦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名叫袁舒文(6个月),婚后被告经常虐待原告,他自己家庭也不照顾,还把责任推给原告。为早日摆脱这个不幸的婚姻家庭,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袁舒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原告陪嫁物归原告所有。 被告侯雷雷辩称,我们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袁雪彦与被告侯雷雷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嫁妆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婚前嫁妆有:32吋创维电视、新飞洗衣机、容声冰箱、美的饮水机各一台,四高四低组合柜一套、单人沙发两个、双人沙发两个、老式柜一个,衣架、盆架各一个。 被告侯雷雷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袁雪彦与被告侯雷雷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农历2012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亦偶尔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认为被告在外打工的钱没有给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袁雪彦与被告侯雷雷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一个女儿,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偶有生气吵架现象,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在诉讼中也没有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原告袁雪彦要求与被告侯雷雷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袁雪彦与被告侯雷雷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雪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李安生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