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孟庆芬、孟庆霞利用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9:07:35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延刑初字第142号 |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庆芬,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3年2月6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庆霞,女,1974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3年4月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3年5月11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芬、孟庆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芬、孟庆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孟庆芬作为邪教“全能神”教会带领多次向孟庆霞下达宣传邪教“全能神”、发展信徒等命令,指使孟庆霞组织邪教“全能神”信徒开展聚会、串联活动,积极发展邪教“全能教”信徒。被告人孟庆芬、孟庆霞于2012年12月10日下午组织邪教“全能神”信徒在延津县石婆固乡胡村公开宣传邪教“全能神”,并散布“世界末日”等谣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申××等人证言;被告人孟庆芬、孟庆霞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庆芬、孟庆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庆芬认罪态度不好,建议对被告人孟庆芬在4-6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孟庆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3-5年之间量刑,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被告人孟庆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她没有向孟庆霞下达命令,没有宣传邪教,也没有散布“世界末日”等谣言,她不是“全能神”的带领。 被告人孟庆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孟庆芬作为邪教“全能神”教会带领,多次向孟庆霞下达宣传邪教“全能神”、发展信徒等命令,指使孟庆霞组织邪教“全能神”信徒开展聚会、串联活动,积极发展邪教“全能教”信徒。被告人孟庆芬、孟庆霞于2012年12月10日下午组织邪教“全能神”信徒在延津县石婆固乡胡村公开宣传邪教“全能神”,并散布“世界末日”等谣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 1)卫生纸团、三张内存卡、撕碎的纸条,可以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孟庆芬时,所提取的相关物品情况,印证了孟庆芬参与宣传“全能教”活动的事实。 2)公安机关提取的纸包一个、收据一张、MP4一台及内存卡、书籍、印色纸、手写的工作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孟庆霞宣传“全能教”及向有关信徒下达命令的情况。 3)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宣传喇叭喊话器、宣传横幅、一台MP4,可以证实被告人宣传“全能神”使用的宣传品及作案工具。 2、书证 1)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清单 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及二被告人家中所提取的宣传“全能神”的宣传品及使用作案工具情况。 2)关于“全能神”的说明、工作读本复印件及中央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呼喊派”的通知,证实“全能神”是由邪教“呼喊派”衍生出来的,1995年被国家有关部门定为邪教组织。 3)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属被抓获归案。 4)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前科证明,证实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 3、证人证言 1)证人申××证言,可以证实她的母亲孟庆芬从2012年11月份左右开始让她信全能神。2012年12月10日那天下午,孟庆芬让她跟着一群人坐车出去宣传全能神,孟庆芬让她负责发放有关全能神的书籍,并且让她记录收到书籍的人的名字等基本情况。她们在胡村宣传全能神,有人举旗、有人打横幅、还有人用喇叭喊,有人发书。她当时也跟着发书,并记录人名。当时没有宣传多长时间,就被警察当场抓住了。被抓住之后,孟庆芬就给她打电话,说不要害怕,公安局的人咋不了。 2)证人申一×证言,可以证实他妻子孟庆芬信“全能神”有几年时间。因为他不让孟庆芬信全能神,经常吵架,夫妻关系一直不太好。 3)证人郭××、申二×、吴××证言,可以证实2012年12月10日孟庆霞让她们去石婆固胡村宣传“老天爷”救人,有人打旗,有人发资料,后派出所的民警把她们带到派出所了。 4)证人张××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0日下午3时,平陵村的狄××让他开奔马车拉人去石婆固乡公开搞全能神宣传。他们在胡村停车搞公开宣传,并向群众发全能神传单。 5)证人狄××、高××、石××、赵××、李××证言,证实他们参与在胡村宣传“全能神”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孟庆芬的供述:2012年她有一次在路上遇见一个女的,说信“老天爷”改名了,现在叫“全能神”,并拿出一个本子让她看,说“老天爷”是救人嘞。她为了过好日子,就开始信“全能神”。 2)被告人孟庆霞供述:她信“全能神”有两年时间,孟庆芬是“全能神”教会带领,平时给她传纸条下达命令,让她发展会员。公安机关从她家搜查出的MP4是教会统一买的,里面是全能神的影音资料,是他们平时用来学习“全能神”的。他们“全能神”会员多次在一起聚会,其中在孟庆芬家聚会三次。2012年12月10日那天早上6点多,她接了孟庆芬的电话让宣传福音。下午1点多,她和孟庆芬等人在平陵路口,孟庆芬说要出去公开宣传“全能神”,还让她去叫人。孟庆芬让他们上车,还说如果公安局来人了让坐警车走,不让上警车。他们就往胡村去了,孟庆芬没有去。大概下午4点左右到了胡村,他们宣传了有大概半个小时,被派出所的人抓住了。去胡村宣传“全能神”的有郭××、吴××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芬、孟庆霞组织邪教“全能神”信徒开展聚会、串联活动,积极发展邪教“全能教”信徒,公开宣传邪教“全能神”,并散布“世界末日”等谣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于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孟庆芬拒不认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庆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庆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孟庆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振礼 审 判 员 申长林 审 判 员 王建明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建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