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家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9:02:03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家镇,曾用名王明勋,男,1982年8月2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家镇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DA9189“尼桑”牌轿车在平顶山市新华路与北环路交叉口附近倒车时,与刘军民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28G99“丰田”牌轿车发生事故,被执勤公安干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家镇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军民不负该事故责任。经鉴定王家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5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家镇与被害人刘军民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王家镇赔偿刘军民修车费800元,双方互不追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家镇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刘军民的陈述、证人刘淑红的证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字【2013】056号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现场抽血照片及视频资料、肇事车辆照片、前科证明材料、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能相互印证,亦有王家镇所驾车辆信息的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的情况说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镇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王家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家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 峰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