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建生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8:54:01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12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建生,男,1975年3月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建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秦建生到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菜市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窃吴连英裤子右口袋内的现金时被当场抓获。吴连英口袋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3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建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连英陈述,证人彭源泉、李锞斌证言,作案工具及现金照片,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建生曾因两次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建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李喜峰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