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周平犯盗窃罪一案

2016-07-08 22:44
朱周平犯盗窃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3 08:53:0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卫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周平,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于。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周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朱周平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西一号院83号楼下,趁正在开门的裴英雪不备,将其放在地上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6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一部、康佳1860型手机一部、1980年版100元票面第四套人民币5张,经鉴定被盗物品及1980年版100元票面第四套人民币价值共计6371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周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周平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手提包的事实无异议,但包内没有黄金项链和戒指。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朱周平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西一号院83号楼下,趁裴英雪正在开门之机,将其放在地上的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3600元、“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一部、“康佳”1860型手机一部、1980年版100元票面第四套人民币5张,经鉴定被盗物品及1980年版100元票面第四套人民币价值共计115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周平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和朋友“滴流”(丁凤杰)一起在十矿东环路西家属院转着玩,我看到一个男的背着一个好像喝多酒的一个女的,还带着两个小孩,其中一个女孩提着好像他妈的包。那个小女孩走到老干部活动中心东边南北楼最北边单元把包放在地上开门时,我绕道她后面将手提包偷走,向东跑了。跑到东环路北边的一个楼栋里打开包看了看,里面有现金三千六百多元,手机两部,五张老版百元人民币,另外还有钥匙等杂物,我把钱和手机拿出来,把包扔在楼栋里了。之后我把老版百元人民币卖了一千元,手机扔掉了,现金全部被我花完了。

2.证人丁凤杰证言:2012年12月16日晚上九点多,朱周平给我打电话说出去玩,我们在总机厂站牌见面后,看他喝酒了,我说也没什么事就要回家。我俩走到十矿家属院18号楼俺家楼西头,在那里说话。一会过来一个男的背着一个女的,后边还跟着两个小孩,在20号楼西头休息。这时朱周平说要回家一趟,我仍在那里蹲着吃瓜子,20分钟后,过来一男的站在我后面,这时朱周平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火车站,说让我过去。我正准备站起来走,那个男的拉住我不让我走,说刚才和我一起的朱周平把他女儿的包抢走了,我说要是朱周平抢他的包了。我给他打电话让他过来,把包还了,结果给朱周平打电话他的手机关机。

3.受害人裴占军陈述:2012年12月16日晚上十一点左右,我和我老婆还有我女儿、侄子一块在外面吃饭,回家走到总机厂西侧的一个胡同,碰到两个同住十矿家属院的中年男的。我们都往北走,那两个人走到18号楼头时停下说话,我背着我老婆在十矿老干部活动中心西侧休息,两个男子中,其中一个戴帽子超过我们往北又往东拐了。因为再往前走两步就到俺家了,我老婆就让我女儿背着她的包先回家开门。刚有六、七秒钟,我就听见我女儿喊我说包被人抢了,我马上想到就是那个戴帽子的男子抢的。我赶紧跑过去问我女儿,我女儿说是个戴帽子的男的抢的,并往北跑了。我追了一会没追上,就到18号楼东头,看到刚才看到的两个男子中的一个还在那里蹲着,我刚走到跟前,那男子的电话就响了,并接电话说:“火车站,好”。我怀疑他们俩是一伙的,就拉着他不让他走,并报了警。妻子包内有面额50元的20张左右,20元的十张左右,10元的五张左右,5元的十张左右,还有五张100元老版人民币,还有这两天我老婆做生意的营业额6000元左右,黑色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蓝色直板康佳手机各一部,一枚重4克的黄金戒指,一条重10克的黄金项链。

4.受害人何艳杰陈述被抢过程与裴占军一致,包内物品有面额50元的20张左右,20元的十张左右,10元的五张左右,5元的十张左右,还有五张100元老版人民币,一枚重4克的黄金戒指,一条重10克的黄金项链。还有一部分钱我不知道,至少有4000元营业额,另外包内还有其他东西我记不清楚了。

5.证人裴英雪证述:2012年12月16日晚10点多钟,我和我爸妈及表弟在外面吃饭回来后,因我妈喝多了在路边休息,我背着我妈的包先回家开门。我把包放在我后面的地上,正准备开门时,有一个人从后面把我妈的包拿走了,我就大声喊我爸说“我的包被抢了”,

6.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黄金饰品每克380元,“摩托罗拉”手机100元、“康佳”手机50元、1980年版100元票面第四套人民币每张200元。

7.被告人朱周平个人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周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价值4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其盗窃黄金饰品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对朱周平没有盗窃黄金饰品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周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喜峰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景朋丽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