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红旗犯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8:42:37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12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红旗,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旗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赵红旗以虚构的河南省叶县企业局局长的身份与吴新在打牌时相识,在取得吴新的信任后谎称要与吴新合伙购买河南省叶县遵化店镇霍张村的一宗价值1036000元的土地,并约定二人各出资一半,利益均分共享。2013年3月21日下午,赵红旗用伪造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合同书和收据与吴新签订了协议书,分别骗取吴新在建行平顶山平东支行、工行平顶山新卫东支行向其工行卡转款40万元、1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追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红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有被害人吴新的陈述、证人吴凯、赵兴新、张红琴的证述、赵红旗伪造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合同书及收款收据、赵红旗与吴新
签订的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工行平顶山新卫东支行出具的赵红旗的理财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吴新出具的领到条及对赵红旗的谅解书、叶县工业和信息局出具的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赵红旗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红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平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