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8:45:45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4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书玲,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人马书军,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 辩护人侯宏超,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 被告人马红玲,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及马书军的辩护人侯宏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兄妹得知其母亲被马书玲丈夫胡海贵强奸,马书军的女儿马某某(2010年1月2日出生)被胡海贵抠摸猥亵等。马书军持刀在胡海贵住处将其砍伤,胡海贵逃至河南省叶县一加油站,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及朱亚东、张振伟(均另案处理)等驾车在该加油站找到胡海贵后,将其带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土寨沟牛家门村一空地处,马书玲、马红玲、马书军三人分别使用石头砸,木棍打、女式皮鞋后跟砸等方式对胡海贵进行长时间殴打。当日16时许马书玲等人将胡海贵送至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胡海贵经抢救无效死亡。 马书玲于2012年8月18日被抓获归案,马红玲、马书军于2012年8月19日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为泄愤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马书军等三被告人均系初犯,无前科,其犯罪的诱因来自于受害人的重大过错;马书军、马红玲系投案自首,马书玲主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期间被公安机关带走并如实陈述犯罪经过;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综合因素所致,三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无将其致死的故意,只是出于义愤而无法控制情绪;本案系家庭内部原因所引发,且一百多名乡邻及村干部联名写信,认为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减轻对三被告人的处罚;三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所有亲属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其亲属还要求对三被告人给予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给予缓刑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马书玲得知其母亲吴某某被自己的丈夫胡海贵强奸,及被告人马书军(系马书玲胞弟)的女儿马某某(2010年1月2日出生)曾被胡海贵猥亵后,便电话告知了被告人马红玲(系马书玲胞妹),马红玲又电话告知了马书军。随后马书军即持菜刀到胡海贵住处向其背部砍了一刀,胡海贵拦乘他人车辆逃至河南省叶县东环路收费站附近一加油站。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及朱亚东、张振伟(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到该加油站找到胡海贵后,将其带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土寨沟牛家门村一空地处,马书玲、马红玲、马书军三人分别使用石头、木棍、皮鞋等对胡海贵进行殴打。当日16时许,马书玲将胡海贵送至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胡海贵经抢救无效死亡。马书玲将胡海贵送医院抢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马红玲、马书军于2012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40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或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书玲供述,2012年农历六月初九晚上,我侄女马某某(马书军女儿)和我一起睡,我去洗澡回来发现卧室门有个缝,我看到我丈夫胡海贵在摸孩子的阴部。后来我又听到我侄女在卧室哭,并对我说痛,我把侄女的内裤脱下来,看到侄女下身发红,我抱着孩子开车去了马军玲家。 2012年8月18日胡海贵在我家院子里锄地,我在我母亲家院子和我母亲说话,我母亲哭着说十二年前,当时我父亲全瘫,躺在床上,那天我们姊妹几个去香山寺给我父亲祈福,我母亲和我父亲在家,我母亲说胡海贵把她强奸了,当时胡海贵说是一个老道说的,同我母亲发生关系可以给我父亲治病,我母亲不同意就给胡海贵跪下,求胡海贵别这样,胡海贵强行按倒我母亲发生了关系。听后我给我妹马红玲打电话说,你回来吧,他(指胡海贵)连咱妈都强奸了。打完电话我回俺家, 10点40分左右,俺兄弟马书军开车回家,胡海贵还在锄菜,马书军过去对着胡海贵就骂道:“妈个X”。胡海贵从菜地出来,喊着我弟的名字说:小军我对不起你。当时我看到我弟右手拿了一把菜刀砍胡海贵,胡海贵转身跑。我弟用刀朝胡海贵后背上砍了一刀,胡海贵就往东工人镇方向跑。我开车和我弟一起出来去市里找胡海贵,找到二矿口西,我妹红玲我们三个会和后不久,胡海贵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叶县收费站北边,当时他跑时穿的大裤头,让我给他送衣服,我说中啊,一会就到。我妹给她的朋友打电话,后与张振伟、卫红开车去了叶县收费站北边,见到了胡海贵。我踢了他一下,我们几个让他坐到我的车上。在车上我照胡海贵的脸上扇了一下,我妹接替我开车,当时我车上有亚东、卫红,胡海贵。我妹开着我的车在前面,另一北斗星车在后,过了紫云书院向西的一个碎石场下路开到山上,离大路有100多米。这时大概有十二点多,我们几个都从车里下来,我妹朝胡海贵脸上乎了几下,我说让开,这是我的事。我穿的平底鞋,朝他的后背、前胸踢了几下,我又拽住他的头发,问胡海贵强奸我母亲的事,然后一脚把胡海贵跺歪那了。他随手拿起旁边一块石头,照自己的头上砸了好几下,并说,“玲,我这辈子对不起你,我自己惩罚自己”,我看到他砸第一下的时候血就出来了。他说“你不知道啊,有一个道士给我说的,我这是给咱爹治病哩”,我一听治病,我又踢他,照他的屁股上踢,拧他的胳膊。我让俺弟给我找个棍后,我使劲照他的胳膊上、腿上、背上扪,他的头上流血后,我们就没有打他头部,在山上我、俺妹参与打了,俺弟没有,卫红、亚东没有打。到下午一点多钟,他当时已经躺在地上了,我说去领你看病去。下山之前我给胡海贵的妹妹胡秀丽以及胡海贵的兄弟胡海民打电话说胡海贵出车祸了,让他们都来平顶山。我们就开车去洛叶路口,后来我喊胡海贵没有声音,我就送他去医院,我一个人开着车就去医院了,后来没抢救过来。 2.证人马书军证述,2012年8月18日8、9点时,我妹马红玲给我打电话说我母亲被胡海贵强奸了,我就从家厨房拿了把刀,去我大姐马书玲的家。到院子后我大姐劝我,在院子的门口处,我用刀砍住了胡海贵的后背。后来胡海贵跑了,我就回我母亲家了。到家见到了俺小妹,这时胡海贵打电话让马书玲给他送钱、送衣服,马红玲的朋友开了辆北斗星车拉住她,大姐开着她的车,我们两辆车一起,正好我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找我,我大姐开着车拉住我在一矿口接住朱亚东,后又去新华路南环路口接住了我的朋友李卫红。我和马红玲、马书玲、朱亚东以及开北斗星的男子去了叶县加油站,把胡海贵弄上了车。在车上,我扇了胡海贵的脸,走到许南路、八矿交叉口那我姐说回家丢人,就把胡海贵往山上拉想教训教训他。我们把他拉到了紫云书院山上的一个开阔地,到山上后,胡海贵自己打自己,拿石头砸自己头,大姐用拳头乱打,还用石头砸他身上、生殖器,马红玲也扇了胡海贵,我也扇胡海贵了,我从路边拿的棍,大姐拿过去乱打他。朱亚东、李伟红以及马红玲的朋友三个男的在场拉大姐了,没有参与打胡海贵。在山上打了大概有两三个小时之后我大姐开车,三个人把胡海贵弄到车后排,我和红玲在北斗星车上,亚东和卫红坐哪辆车我记不清了。我们开车下山到许南路建设路立交桥下喝水、抽烟,大姐让我给大哥联系商量怎么处理这事。等的期间胡海贵自己从车后排爬出来了,坐在地上,那三个外人赶紧把胡海贵抬上车,就开车到洛叶路口西南角等大哥过来。等了一会,大姐说看胡海贵呼吸不均匀了,然后,亚东、卫红他们过去拉开车门看了看,随后,大姐就开着车拉着胡海贵去了医院。第二天我们就到东工人镇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自首了。 3.被告人马红玲供述,2012年8月18日8点多,大姐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你们说个秘密,胡海贵把咱妈也强奸了。挂了电话我给二哥打电话说:哥,大姐说胡海贵把咱妈都强奸了。二哥听到这儿没吭气就把电话挂了。我再打二哥电话就没有人接了。我知道二哥开车回去了。我赶快开车到了东工人镇三叉路口时,大姐打过来电话说胡海贵被我二哥弄了一刀后跑了,让我去截胡海贵。我开车由西向东走,看见胡海贵在平安大道路北,我截他一下没截住,胡海贵上了一辆面包车向西跑了。二哥打电话说让我到光明路北头加油站,大姐开车拉着二哥就在那等我。我们三个本来说开大姐一辆车,但怕胡海贵看见我们还跑,我就给张振伟打了电话说你要没事儿开车到光明路北头加油站一趟,有点事儿。张振伟说:好。过了一会儿,大姐等不上,说胡海贵在叶县,就拉着二哥先走了。我在加油站等到张振伟开北斗星车过来,我说:大姐两口生气了,想找大姐夫,我的车太显眼。张振伟也没有多问,就开车到新华路南头找到二哥后,二哥、亚东、卫红都坐张振伟车上,两辆车就往叶县去。到叶县的一个收费站附近见到了胡海贵,我们五人就拉住胡海贵沿许南路进到襄县一路口向左拐到了一片开阔地。我们下车后,胡海贵跪地上,二哥就要用脚踹他,卫红、亚东拉住二哥,大姐就过来手脚并用乱打一气。二哥说,你是想让大姐打,还是俺打你,还是你自己打?然后胡海贵自己跪地,大姐又用石头砸胡海贵的生殖器,但是胡海贵都用双手挡着,大姐砸了好几下,都砸到胡海贵手上、胳膊上、腿上,期间我也用皮带抽了胡海贵两下,用脚踹了他几下,大姐又用鞋打他几下。大姐又拿棍子打他。大姐拿棍、石头在那儿打胡海贵两三次。一个多小时后,那三个外人说:打的差不多了,天也热,送医院吧。然后亚东、卫红、张振伟把胡海贵抬到大姐的车后座,大姐开车,我和二哥坐张振伟的车。到建设路许南路立交桥下停车之后我买了水和烟,过了一会儿,大姐从车上下来说他下来了。然后那三个人赶紧又把胡海贵抬到车后座,我们又上车到立交桥西头时,胡海贵的妹子给我大姐打了个电话骂我大姐,我又用大姐的电话打回去问:假如男的强奸你妈了,你恼不恼?他妹子说:强奸你了?我骂了她一句把电话挂了。我们又开车去洛叶路口等我大哥。等了一会儿,大姐下车过来给我们说:看着这会儿他也不吭声了,要不给他送医院吧。随后,大姐开车拉住胡海贵朝北走了。过了有二十分钟左右,大哥骑摩托过来了,我把事情的详细经过给大哥说了,大哥也特别生气。随后我们找二哥的朋友咨询这事,二哥的朋友劝我们自首。第二天我和二哥投案自首了。在我父亲在世时,有病卧床不起,胡海贵曾对我说有道士算过,只要我和他睡觉,就能治好父亲的病,我当时就骂了他。 4.证人胡海峰证言, 2012年8月18日下午,我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后,马书玲开车拉着胡海贵到了人民医院,我把车门拉开看到胡海贵脸趴在车座上,身子蜷缩在车上,身上只穿了一个内裤,右脚根腱附近、额头上有血,胳膊,大腿上皮肤多处发青,嘴上流着血,我喊胡海贵名字,他没应声。我拿鞋扇了马书玲几下,赶紧把胡海贵送往人民医院急救大厅,在送的过程中,发现胡海贵生殖器上有一个刀伤,割的很深。送进急救大厅后,我就报警打了“110”,过了四、五分钟民警赶到,后医院的工作人员说人抢救不过来了,我、李红中、胡明月等人去急救室看胡海贵的尸体,随后民警把马书玲带走了。前几天胡海贵、马书玲曾来我们家说要离婚,马书玲并说,胡海贵干的事就该打。 5.证人胡某某证言,2012年8月18日上午8点多,我在屋里写作业,听到院子里有人叫了一声,出来后看到我舅舅马书军拿着菜刀追赶我爸爸胡海贵,我爸爸胡海贵背上流很多血,向村里面跑去,我舅舅在后面追,我也跟了出去。我跑到平安大道的时候,看到我爸爸在前面跑,后面有一辆好像我小姨马红玲黑色轿车想撞我爸爸,跑到工人镇的丁字路口时,我就看不到我爸爸和那辆黑色轿车了,我就回家了。 6.证人胡明月证言,2012年8月18日中午1点左右,我在家接住我姑胡秀丽的电话,说我父亲胡海贵出车祸了,问我是否知道这事,我说不知道,之后我立即给我母亲马书玲打电话问怎么回事,我母亲说不让我管这事,我回到娘家后,弟弟、四伯胡海峰也在家,他们说是接到我母亲的电话胡海贵出车祸了让他们来的,具体情况不知道。我弟把我拉到屋里,给我说上午我父亲被舅舅马书军砍了一刀,我舅舅马书军在后边追,我父亲跑出村后,我二姨马红玲开着她的车撞我父亲。之后我多次给母亲马书玲打电话问她在哪儿。到下午四点多我到人民医院见到了我母亲和我父亲,当时我父亲身上都是血,有的地方有青块,头上有伤,应该是砸的,一只小腿流着血,左手上有擦伤,生殖器受伤了,看着像刀割的。送到急诊抢救,后来没抢救过来。他们之间有什么矛盾我也不清楚。 7.证人王益辉证言,我到公安机关来是反映我朋友马红玲的事。2012年8月18日18时40分,马红玲给我打电话说,她姐夫胡海贵强奸了她妈,她和她姐、哥打了胡海贵,胡海贵送到医院后死了。马红玲给我说后,我就在电话里劝她自首。 8.证人朱亚东证言,2012年8月18日11时30分左右,我在一矿口家中接到马书军的电话说:你下楼,我马上过去接住你。然后我下楼马书军坐马书玲的车过来接住我,在车上马书军和他姐一直在骂马书玲的丈夫是个畜牲,不是人干的事。然后又到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接住马书军的朋友卫红,向叶县方向走。途中和马红玲朋友开的车汇合,一直走到叶县境内。随后,马书玲的丈夫怎么过来的我不清楚,我们六个人都下车说了几句话,马书玲把其丈夫弄上车,我坐副驾驶,马书军和卫红一左一右坐在马书玲丈夫两边。马红玲和他朋友开另一辆车往回走。随后途中马红玲和马书玲换了换,一直沿许南路向北,在车上,马书军打了他姐夫几巴掌,向北开到紫云书院附近的山上一片开阔地下车。刚开始,马书玲的丈夫说:我错了,我不是人,对不起你们所有姓马的人。他还搬了一块石头砸自己一下,随后马书玲一直打她丈夫,先用脚跺,后来用棍子打,还用石头砸,马红玲用穿高跟鞋的脚踹她姐夫,马书军也踢了他姐夫几脚,打打停停,一直打了一个多小时.随后说送医院,我们三个外人把马书玲丈夫抬上车,两辆车下山一直开到建设路许南路立交桥下面靠东边,说是等马书军的大哥。等的过程中,马书玲下车说胡海贵下车了,我们三个外人和马红玲一块又把马书玲丈夫扶上车后排。当时附近有人,害怕有人看见,因为马书玲丈夫全身是伤还有血,我们又开车去洛叶路口等他大哥。在等的过程中,马书玲下车过来给我们几个说:这会儿看着严重了。然后我们几个都过去看了看,都说赶紧送医院,马书玲就开车向北走了。又等了二十分钟左右,马书军大哥骑摩托过来了,我们三个外人站一边,他们兄妹三个说了有十来分钟话,我们五个坐车,马书成骑摩托回市区。卫红先下的车,马书玲的朋友把我和马书军、马红玲送到后马路矿务局东南汽修厂旁的加油站,也开车走了。马红玲开着自己的车,拉着马书军和我到一矿口接住马书成,开车去见马书军的朋友,他朋友说也帮不上啥忙,只有投案。 9.证人张振伟证言,2012年8月18日上午10点,我在家中接到马红玲电话说有事,让我开车去找她。随后我开北斗星车到光明路北头的加油站,接到马红玲,说是去找她姐夫。然后我开车与一辆黑色丰田车汇合。然后黑色丰田车在前,我开车在后跟着到了叶县东环路上的收费站北边。马红玲的大姐下车和一个浪迪车司机说了几句话。我开车跟着浪迪车过了收费站右拐,浪迪车进了一个加油站又出来,我跟着浪迪车又回到收费站北边。从浪迪车上下来一个男子。我车上的四个人全部下车和马红玲大姐就把那男子围住,马红玲和她哥打了那男子,一会儿,那五个人把那男子连拉带推弄到黑色丰田车上,那三名男子一起上车。随后我开车跟着黑色丰田车沿许南路向北,走到去紫云书院的路口左转,行驶至一片开阔地。停车后,我们都下车到了开阔地的中间,马红玲姐弟三个人就打那男子。我看见马红玲用自己的皮带抽那男子的背和前身。马红玲的哥哥朝那男子前身跺。马红玲大姐也用脚跺,还在地上找石头砸,砸了有十来下,大多数都砸到那男子腿上了,马红玲还拿自己的高跟鞋打那男子的后背。打的过程中马红玲的大姐说:腿打折,生殖器割了,他就不再祸害人了。这时马红玲的哥哥拿着一米多长的棍子过来了,拿着棍子朝那男子的腿上开始打,打了几下,马红玲的姐姐拿着棍子朝那男子背上打。马红玲的姐姐打打、歇歇。我们三个外人过去看看,感觉打的太厉害了,就劝他们姐弟三个人说送医院吧。随后我们三个外人把那男子抬至丰田车后座。马红玲的姐姐开车,有一个男子坐副驾驶。我开车拉着马红玲和她哥哥,还有另一名男子下山。我们开车到了建设路许南路立交桥下靠东边。下车喝水、吸烟。突然,马红玲的大姐说那男子自己从车上下来了,我们看见那男子浑身是血和伤,穿个内裤坐地上,他们怕路人看见,我们三个外人又把那男子抬上丰田车后排。又开车到了洛叶路口西南角,说是等马红玲的大哥。过了20分钟左右,马红玲的大姐下车和她弟弟妹妹说了几句话,我看马红玲的姐姐表情有害怕的样子,然后马红玲哥哥的两个朋友拉开丰田车门看了看,我也下车看了一眼,但没有看清,不知道谁说了句送医院吧,马红玲的姐就开车拉着那男子往回走了。又过了十来分钟,马红玲的大哥过来了,他们哥弟妹三人坐着说了几分钟话后,马红玲的大哥骑摩托在前,我开车拉着剩余的人在后往市区走。晚上8点多或是9点多的时候,马红玲给我打电话说:人没抢救过来。 10、证人吴某某证述了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听其女儿马书玲说了胡海贵猥亵侄女的事,同时证实其告诉马书玲自己曾被胡海贵强奸的事实。 11.平顶山市卫东区第四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马红玲女士高跟皮鞋一双、提取作案菜刀一把。 12.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2012年8月24日对马某某(马书军之女)诊断证明:外阴炎、陈旧性处女膜裂伤。 13.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辨认作案现场照片。 14.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15.2012年8月1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平)公(尸)鉴(法医)字【2012】0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及尸检照片。 16.2012年9月1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平)公(尸)鉴(法医)字【2012】第040号鉴定书:胡海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引起多脏器脂肪栓塞而死亡。 17.2012年8月3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平)公(物)鉴(理化)字【2012】08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2012年9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制作的尸体解剖检验报告;2012年11月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平)公(刑)鉴(DNA)字【2012】356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19.2012年8月22日王斌庄村117名村民的请愿书:请求司法机关重事实,顺民意,从轻处理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三人故意伤害一案。 20.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书玲、马书军、马红玲为泄愤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辩护人对马书军等三被告人均系初犯,无前科,其犯罪的诱因来自于受害人的重大过错;马书军、马红玲系投案自首,马书玲主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时未逃跑,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如实陈述犯罪经过;主观上并无将受害人致死的故意,只是出于义愤而无法控制情绪;本案系家庭内部原因所引发,且一百多名乡邻及村干部联名写信认为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减轻对三被告的处罚;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所有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给予缓刑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三被告人得知被害人强奸其岳母、猥亵其侄女等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且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鉴于马书玲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时未逃跑,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马书军、马红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马书玲从轻处罚,对马书军、马红玲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马书军、马红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书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马书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红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喜峰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任 娟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