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班恒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3 08:31:16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三终字第3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水木清华A号)。 负责人班文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振举,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恒,男,1968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发军,夏邑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班恒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班恒于2012年9月17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班恒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000元。该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5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晓东、周振举与被上诉人班恒之委托代理人刘发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О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