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姚迎春、田明林滥伐林木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7:08:20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51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迎春,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鄢陵县马坊乡姚庄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9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明林,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鄢陵县张桥乡韩庄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迎春、田明林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被告人姚迎春、田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份,被告人田明林、姚迎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张桥乡新东村西北、乡政府东北的路上,将新东村村民许会娥、孙德元、郭长友、郭心芳、谢刚休、谢保林、谢岁林等人在路边的157棵杨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43.586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迎春、田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书、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姚迎春、田明林、许会娥、姚志高、王建平、李合彪、谢海元、张中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育林费票据、鄢陵县张桥镇新东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明林、姚迎春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数量较大的树木,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明林、姚迎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迎春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明林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杰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