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靳培杰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7:01:46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65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培杰,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鄢陵县大马乡靳庄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9日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培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法科、被告人靳培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靳培杰酒后驾驶豫KJL708轿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鄢陵县柏梁镇政府门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荟锦驾驶的豫K71756轿车相撞,造成豫K71756轿车乘车人刘新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靳培杰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61.149mg/100ml,系醉酒。 另查明,被害人王荟锦、刘新花以靳培杰为被告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靳培杰赔偿王荟锦、刘新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已履行。王荟锦、刘新花对靳培杰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培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荟锦、刘新花陈述、证人朱某某、周某证言、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3]毒鉴字第26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鄢陵县交警大队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靳培杰、王荟锦、刘新花、周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朱四岗身份证、王荟锦、靳培杰驾驶证、豫KJL708、豫K71756小型轿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鄢公交认字[2013]第13051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鄢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调解笔录、协议笔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培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培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靳培杰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王荟锦、刘新花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培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杰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