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韩亚东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6:56:46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鄢刑初字第155号 |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亚东,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鄢陵县彭店乡刘庄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亚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娜、被告人韩亚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3日晚上7时左右,被告人韩亚东酒后到本村村民查亮家找查亮玩,因查亮家无人且大门没有锁,韩亚东从窗户跳进东屋,发现新买的床头柜有钱,就从查亮家出来,并将其家的大门锁住。后韩亚东在街上转了一圈又回到查亮家,从南边院墙跳到院中,从窗户进入东屋把放在床头柜里的30000元钱拿走,又到堂屋西间从床头柜的一个钱包里拿了200元钱,之后就回家了。2月15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韩亚东主动将30200元钱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韩亚东于2013年4月18日到鄢陵县彭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查春喜陈述、证人韩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韩亚东、查春喜、韩要恩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韩亚东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鄢陵县公安局彭店派出所证明(到案经过)、鄢陵县彭店乡霍刘庄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亚东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亚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主动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亚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亚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杰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