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广根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6:48:56 |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老刑初字第51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广根,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2012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根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根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晚23时许,被害人万XX被骗至洛阳市老城区岳村一传销窝点。被告人杨广根被该窝点负责人安排保管该窝点的房门钥匙,以此方式不让万XX离开该窝点,致使万XX从2012年11月29日晚上23时许至同年12月3日11时许丧失人身自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广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魏XX、林XX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杨广根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初犯,结合其系在传销窝点负责人安排下,以掌管传销窝点钥匙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等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广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12月3日2013年8月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 宣 审判员 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 吴天福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 吴辰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