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宗有、陈敏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6:34:32 |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老刑初字第48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院。 被告人秦宗有,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敏,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宗有、陈敏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帆、梁天,被告人秦宗有、陈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20时许,被害人宋XX被传销组织骗至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被告人秦宗有、陈敏受他人指使将被害人宋XX拘禁,至2013年1月8日宋XX逃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XX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宗有、陈敏以非法拘留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是受他人指使共同犯罪,作用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宗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陈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维伟 审判员 宁小建 人民陪审员 吴天福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吴辰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