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广亚交通肇事一案

2016-07-08 22:42
被告人吕广亚交通肇事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02 11:32:29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延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广亚,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12月27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2月4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22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广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广亚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广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广亚驾驶豫G9169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08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延津县胡庄路口时,与自西向东等待左转弯的被害人贾××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贾××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吕广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广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整,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广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等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吕广亚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广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广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广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振礼

                       审 判 员 申长林

                      人民陪审员 马新利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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