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海菊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0:12:42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延刑初字第136号 |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菊,女,1980年8月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4月1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5月6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菊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张海菊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菊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秋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海菊步行窜至延津县榆林乡张河村张××所开的新翠日化门市部,将店内的一套创世纪活颜醒肤乳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760元。赃物已追回。 2、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海菊步行窜至延津县榆林乡张河村张××所开的新翠日化门市部,将店内的一套蕊痕保湿修护霜、一套黛露滋润霜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为1290元。赃物已追回。 3、2013年2月7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张海菊步行窜至延津县榆林乡张河村张××所开的新翠日化门市部,将店内的两盒娜瑞丝高保湿眼霜、两盒完美芦荟胶、两瓶黛露洁面乳、娜瑞丝洁面乳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为672元。赃物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陈述;证人娄××、张一×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非法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菊自愿认罪,且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人民陪审员 马新利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