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2:41
章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02 10:07:51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濮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霞,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2006年9月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霞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章霞假扮尼姑,以化香火钱的名义窜至濮阳县X河头乡X河寨村村民肖X彩家中,趁肖X彩不备,盗窃肖X彩家中堂屋床上的5000元现金后离开肖X彩家。肖X彩发现家中现金被盗后随即追出家门,并呼喊附近群众拦截章霞。在章霞逃至该村西边的麦地时,被该村村民张X军等人抓获,并将章霞藏在麦地里的5000元现金搜出。案发后,5000元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章霞,宣读了被害人肖X彩陈述,证人宗X东、宗留X、张X军、徐X省、刘X莲等人证言,出示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章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章霞窜至濮阳县X河头乡X河寨村村民肖X彩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后章霞被村民抓获,并将章霞藏在麦地里的5000元现金搜出。案发后,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章霞供述:证实2013年4月12日9时左右,我步行去了我被抓住的那个村子,我进村时穿了一身蓝色长衫,戴了一顶蓝色圆帽,一身尼姑式衣服,拿了一个棕色布袋。我去了很多户人家化香火钱,有给一元的、二元的,也有不给的,后来到了那个村西头的一家,在那家屋里床上的枕头下,我发现有一个塑料袋,塑料袋里装着钱,我就把钱拿走了。走到村口时,村里的很多人围住我,不让我走,还有人搜我的身,后来我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带走了。

2、被害人肖X彩供述:证实2013年4月12日10时许,我听见院子里的狗叫,我出来一看,看见一个女的站在我家东屋门前,她穿着蓝色尼姑的衣服,戴着蓝色帽子,她说是有个庙会要收集钱,让我给她一块钱,我不给她,让她走,这女的转身就走,我回到堂屋床上发现我放在褥子下面的钱没有了,我就出去追那个女的,并一直喊抓住她。走到我们村西路上时,看见张X军拉着那名去我家的尼姑从何X保家西边的地里往南来了,后来我们在何X保家西边的麦地里找到我家丢的5000元钱,我们就报案了。

3、证人宗X东证言:证实2013年4月12日9时左右,我在家听见我大娘肖X彩喊了一声,我就跑出去,发现肖X彩已经跑到胡同口了,我就在后面追,追到我们村西头何X保家南边时,看见张X军拉着一名穿着尼姑服装的妇女往南走,走到我们村西头的大路上后,肖X彩说她家里少了5000元钱,让搜一下那名妇女身上有没有钱,张X军把那名妇女的包翻了翻,又翻了翻她身上,但没有找到,后来在何X保家地里找到了5000元钱,我们就报警了。

4、证人宗留X证言:证实2013年4月12日,张X军在何X保家地里抓住一名妇女,并在何X保家地里找到了5000元钱,肖X彩称5000元钱是那名妇女偷了她家的,后来报案了。

5、证人张X军证言:证实2013年4月12日,我在X河头乡X河寨村西头的变压器屋里刷卡准备浇地,出门看见一个穿蓝色衣服的妇女向北跑,我回头看,看见邻居肖X彩喊抓住她,我就去追那个妇女,在村西头何X保家地里追上了那个妇女,肖X彩赶到后,说那名妇女偷了她家5000元钱,我就把那个妇女的包拿出来看了看,又翻了翻她身上,都没有发现钱,我就和宗X凯去旁边的麦地里找,我在何X保家西边的麦地里看见有一沓百元大钞,我捡起来数了数,正好是5000元钱,后来有邻居报警了。

6、证人徐X省证言:证实2013年4月12日10时左右,我在X河寨村西南角浇地,看见肖X彩在追一个穿蓝色尼姑式衣服的妇女,还喊着抓住她,不让她走。我就追那个妇女,张X军也追那个妇女,追到何X保家西边的麦地时,张X军追上了那个尼姑,我跑过去时,张X军和肖X彩正在找肖X彩被盗的钱,在那个妇女包里和身上都没有找到钱,后来张X军和宗X东在何X保家西边的麦地里找到了5000元钱,我们就报警了。

7、证人刘X莲证言:证实2013年4月12日10时左右,我看见张X军追一个穿尼姑式服装的妇女,肖X彩从我家南边的变压器屋的拐角跑过来,一边跑一边喊抓住她,别让她走。我走到我家北边的麦地时,看见那个尼姑被张X军抓住了,肖X彩说那个尼姑拿了她家5000元钱,张X军和宗X东搜了那名尼姑的身上和包后,没有找到钱,后来张X军从我家西边的麦地里找到了沓钱,数了数正好是5000元,有人就报案了。

8、案发经过:2013年4月12日10时许,章霞以收庙会香火钱的名义进入到濮阳县X河头乡X河寨村肖X彩家,趁肖X彩不备,将肖X彩放在堂屋床上的5000元现金偷走,在准备逃走时被肖X彩发现,后被抓获。

另有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霞犯盗窃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迎春

                                             审  判  员  马东丽

                                             审  判  员  王东霞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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