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左快堂、宋玉林、王梦三、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0:15:19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延刑初字第109号 |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快堂,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3年12月13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玉林,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梦三,乳名:小四,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6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左仲伟,乳名:小伟,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延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国强,乳名:小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1月25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快堂、宋玉林、王梦三、左仲伟、潘国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左快堂、宋玉林、王梦三、左仲伟、潘国强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快堂、宋玉林、王梦三、左仲伟、潘国强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快堂、宋玉林、王梦三、左仲伟、潘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快堂伙同宋玉林、王梦三分别驾驶自己的踏板摩托车,在延津县中医院建筑工地盗走315个十字管子扣,销赃后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管子扣价值1323元。 2、2012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快堂伙同宋玉林、王梦三分别驾驶自己的踏板摩托车,在延津县商会大厦建筑工地盗走350个十字管子扣,销赃后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管子扣价值1470元。 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快堂伙同宋玉林、王梦三、潘国强分别驾驶自己的踏板摩托车,在延津县青青家园酒店建筑工地盗走710个十字管子扣,销赃后赃款已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管子扣价值2982元。 4、2012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左快堂伙同宋玉林、王梦三、潘国强、左仲伟分别驾驶自己的踏板摩托车,在延津县酒鬼酒厂中间靠东的罐装车间建筑工地盗走163个十字管子扣。经鉴定,被盗的管子扣价值685元。 5、2012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左快堂伙同宋玉林、王梦三、潘国强、左仲伟在延津县酒鬼酒厂中间靠罐装车间建筑工地盗窃后,将盗窃的163个管子扣藏匿在延津县县委西路北的桃树地中,并欲在此实施盗窃,当五名被告人将摩托车停放在延津县北环广电家属楼西侧的南北路上,准备在延津县新城花园二期建筑工地实施盗窃时,发现有巡防车驶向摩托车停放处,五人以为被人发现,遂弃车逃跑。 6、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快堂伙同宋玉林、左仲伟分别驾驶自己的踏板摩托车,在延津县榆东工业区河南三浦百草生物有限公司建筑工地盗走500个十字管子扣,销赃后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管子扣价值2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玉林、左快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案发后,被告人王梦三积极退还赃款3500元,被告人潘国强积极退还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快堂、宋玉林、王梦三、左仲伟、潘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延价鉴字(2012)168号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快堂、宋玉林、王梦三、左仲伟、潘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左仲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在实施部分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玉林、左快堂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梦三、潘国强积极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快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宋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左仲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 四、被告人王梦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五、被告人潘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作案工具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奥立克牌踏板摩托车两辆、喜力牌踏板摩托车一辆、金城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全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助理审判员 邵明月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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