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从铭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10:01:53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242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从铭,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贾庄村。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从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从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5日7时许,柳X镇污水处理厂建筑工人田X甫去临近找“马镫”时与该工地工人高X勇发生争吵,被告人田从铭见高X勇谩骂其父田X甫,便上前与高X勇理论,后发生厮打,田从铭将高X勇左耳部打伤。经鉴定,高X勇左耳伤属于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从铭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有被害人高X勇陈述,证人田X非、田X甫、孟X丽、田X伟、杨X箱证言,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从铭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从铭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田从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从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戴 文 顺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军 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