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全银销售假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02 09:28:26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248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全银,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销售假药2013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关庄。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全银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全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底至2012年5月份,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开保健品门市的张X伟(已判刑)找到被告人胡全银,从胡全银处购买了江中牌健胃消食片300余盒和西安杨森生产的吗丁啉(多潘立酮片)50余盒,共计价值2000余元。后张X伟将药品销售给濮阳县赵X军(已判刑),赵又分别销售给濮阳县梨X乡恒泰公司第20药店李X广和濮阳县五X乡“利红门诊”董X红(均已判刑)。在濮阳县药监局例行检查时,从李X广、董X红处分别查获尚未销售的吗丁啉11盒、健胃消食片100余盒。经濮阳市药监局检验,认定两种药品均系假药。 另查明:2013年2月1日,被告人胡全银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X伟、赵X军、李X广、董X红证言,濮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濮阳县药监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恒泰公司价格证明、胡全银与张X伟通话清单、现场照片、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全银亦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全银销售假药,其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全银犯销售假药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全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全银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东霞 二O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