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弟诉被告王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22:40
原告王晓弟诉被告王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02 09:31:41
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长民初字第755号

原告王晓弟

委托代理人王克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亮

原告王晓弟诉被告王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3年3月27日向王伟亮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弟委托代理人王克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晓弟诉称,2011年王伟亮分几次从王晓弟处拿货,均未付款,后经王晓弟多次催要,王伟亮以手头紧张为由拖延,2011年11月6日王晓弟与王伟亮共同清算货款时,王伟亮尚欠王晓弟35426元,王伟亮给王晓弟打下了欠条。后经王晓弟的多次催要无果。因此,诉至本院,要求王伟亮偿还货款35426元。

王伟亮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伟亮做服装生意,王晓弟向王伟亮提供服装,王伟亮收到货后,未支付货款。2011年11月6日王伟亮与王晓弟结算后,王伟亮向王晓弟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王晓弟货款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贰拾陆元(35426元)。署名为王伟亮。后经王晓弟催要,王伟亮拒不偿还欠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王晓弟出据的欠条为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晓弟向王伟亮供服装,王伟亮未支付货款,后王伟亮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伟亮应予偿还。王晓弟要求王伟亮偿还欠款3542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伟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晓弟欠款人民币354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元,由王伟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健

                        审  判  员   葛  丽

                        陪  审  员   侯国民

                                                 二Ο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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