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会会因与被告郭梦坤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02 09:30:51 |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清民初字第949号 |
原告王会会。 委托代理人冯玉彩。 被告郭梦坤。 委托代理人马金刚。 原告王会会因与被告郭梦坤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俊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玉彩,被告郭梦坤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金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1月份,原告王会会和被告郭梦坤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特别是在原告王会会怀孕期间,被告郭梦坤不但不对原告王会会呵护,曾因小事两次打原告王会会的耳光。2013年农历2月4日,原告王会会破腹产生一男孩,住院期间,被告郭梦坤就和原告王会会生气,被告郭梦坤的嫂子还打了原告王会会几个耳光。被告郭梦坤对原告王会会和孩子不管不问,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被告郭梦坤离婚,原告王会会抚养孩子,被告郭梦坤负担抚养费,原告王会会的婚前财产原告王会会所有,婚后原告的父母赠与的物品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王会会和被告郭梦坤婚前接触较多,了解充分,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不错,被告郭梦坤没有殴打过原告王会会,双方的儿子才三个多月,被告郭梦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六),原告王会会和被告郭梦坤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12年2月23日,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2月27日(农历2月6日)举行婚礼。2013年3月15日(农历2月4日)原告王会会在濮阳东方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晓谊。2013年3月20日,原告王会会在医院生产孩子期间,原告王会会和被告郭梦坤的嫂子因故发生纠纷,原告王会会对被告郭梦坤心生怨恨,在原告王会会过月子期间,因被告郭梦坤对其照顾不周,两人又产生矛盾。2013年5月9日,原告王会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会会和被告郭梦坤结婚以来,夫妻两人并没有大的矛盾和冲突,原告王会会和被告郭梦坤的家人发生摩擦,不是和被告郭梦坤之间的矛盾,不能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夫妻二人的孩子才三个月,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轻易的离婚。被告郭梦坤在庭审期间没有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也没有陈述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由,故对于原告王会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会会的诉讼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会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俊奎 二○一三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