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中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6:08:40 |
|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叶刑初字第7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中现,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7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中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俊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中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段中现酒后驾驶豫D-07358号解放牌自卸卡车沿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廉路口时,先后与豫D-T7205号出租车、豫D-T7390号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段中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中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中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段中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中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静
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艳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