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献国受贿一案

2016-07-08 22:39
张献国受贿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30 11:56:47
义马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义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献国,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因涉嫌受贿,2013年1月28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13年2月6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2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珂仪,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献国受贿一案,由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献国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辖字第1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松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献国及其辩护人李珂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3年3月份,被告人张献国利用其管理该校工程承揽和资金支付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承建该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温州正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汪海林现金7万元;2003年6月,收受汪海林现金8万元,共计15万元。后张献国在支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

2、2003年7月至2011年底,被告人张献国利用其管理教辅资料采购和书款支付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提供该校教辅资料的山东省金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广银(另案处理)现金共计11.4万元,为该公司在该校销售教辅资料和支付书款提供帮助。

3、2005年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财务的职务便利,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承建该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三门峡创新电脑有限公司经理吕宝星现金6万元,为该公司支付货款提供帮助。

4、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工程和资金支付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承揽该校零星建筑工程的建筑商辛创元5万元,为其承揽学校工程及支付工程款提供帮助。

5、200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张丽娜的丈夫马龙起1万元。张献国明知马龙起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将张丽娜调入该校工作,仍予以收受。

6、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吉天鹤父亲吉剑韬1万元,为吉天鹤成为该校临时教师提供帮助。

7、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贾翻娥丈夫刘建设1万元。张献国明知刘建设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让贾翻娥成为该校临时教师,仍予以收受。

8、2007年至2010年中秋节间,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房产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该校羽毛球馆租赁户李志勇共计2万元,为其租赁该校羽毛球馆提供帮助。

9、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张美娜的父亲张巷丁1万元。张献国明知张巷丁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让张美娜在该校担任临时教师,仍予以收受。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巷丁2000元,承诺在工作中对张美娜予以照顾。

10、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赵娜的丈夫赵新辉现金1万元。张献国明知赵新辉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让赵娜在该校担任临时教师,仍予以收受。

11、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兀娜1万元人民币,为其成为临时教师提供帮助。

12、2009年4月,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郭龙森2万元。张献国明知郭龙森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让其成为该校临时教师及在教师转正过程中能给予照顾,仍予以收受。

1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区一饭店,收受王腾飞父亲王占坤1万元。张献国明知王占坤给钱的目的是感谢其让王腾飞在一高担任临时教师,仍予以收受。

14、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自己的轿车上,收受来源姑姑来宏玲1万元,为来源调入该校提供帮助。

15、2010年5月份,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梁雪芹丈夫李栓斌4万元。张献国明知李栓斌给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其让梁雪芹到该校代课并成为正式教师,仍予以收受。

16、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房产的职务便利,在其轿车内,收受该校商店租赁户曲来秒1万元,承诺为租赁房屋提供帮助。

17、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财务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为该校提供屏风设备的易安家具公司经理刘宗安2万元,为该公司支付货款提供帮助。

18、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尚雯的父亲尚振刚1万元。被告人张献国明知尚振刚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让尚雯在一高担任临时教师,仍予以收受。

19、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管理该校人事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任苑3万元。张献国明知任苑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其让马旭东在一高担任临时教师及在转正过程中能给予照顾,仍予以收受。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张献国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年龄证明、任职证明、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献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献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献国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3月份,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承建该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温州正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汪海林现金7万元;2003年6月,收受汪海林现金8万元;共计15万元。后张献国为该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提供帮助。

2、2003年7月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提供该校教辅资料的山东省金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王广银(另案处理)现金共计11.4万元,为该公司在该校销售教辅资料和支付书款时提供帮助。

3、2005年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承建该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三门峡创新电脑有限公司经理吕宝星现金共计6万元,为该公司支付货款时提供帮助。

4、2006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多次收受承揽该校零星建筑工程的建筑商辛创元现金共计5万元,为该支付工程款时提供帮助。

5、2007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明知马龙起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将张丽娜调入该校工作,对马龙起所送现金1万元仍予以收受。

6、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吉天鹤父亲吉剑韬现金1万元,为吉天鹤成为该校临时教师提供帮助。

7、200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明知刘建设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让贾翻娥成为该校临时教师,对刘建设所送现金1万元仍予以收受。

8、2007年至2010年中秋节间,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该校羽毛球馆租赁户李志勇共计2万元,为其租赁该校羽毛球馆提供帮助。

9、200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明知张巷丁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让张美娜在该校担任临时教师,对张巷丁所送现金1万元仍予以收受。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在其办公室,明知张巷丁送钱的目的是谋求对张美娜的关照,对张巷丁所送现金2000元仍予以收受。

10、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明知赵新辉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让赵娜在该校担任临时教师,对赵新辉所送现金1万元仍予以收受。

11、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兀娜1万元人民币,为其成为临时教师提供帮助。

12、2009年4月,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明知郭龙森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让其成为该校临时教师及在教师转正过程中能给予照顾,对郭龙森所送现金2万元仍予以收受。

13、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三门峡市区一饭店,收受王占坤现金1万元,并为王腾飞在该校担任临时教师提供帮助。

14、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轿车内,收受来源的姑姑来宏玲现金1万元,为来源调入该校提供帮助。

15、2010年5月份,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明知李栓斌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其让梁雪芹到该校代课并成为正式教师,对李栓斌所送现金4万元仍予以收受。

16、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轿车内,明知该校商店租赁户曲来秒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谋求在租赁房屋时谋求照顾,对曲来秒所送现金1万元仍予以收受。

17、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为该校提供屏风设备的易安家具公司经理刘宗安现金2万元,为该公司支付货款时提供帮助。

18、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明知尚振刚送钱的目的是感谢其让尚雯在一高担任临时教师,对尚振刚所送现金1万元仍予以收受。

19、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明知任苑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其让马旭东在一高担任临时教师及在转正过程中能给予照顾,对任苑所送现金3万元仍予以收受。

综上,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献国于1998年12月至2005年5月任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校长;于2005年5月至2012年1月任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校长(正县级);于2012年1月起任三门峡市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党委副书记。

本案案发,系三门峡市纪委调查组工作人员将其通知到谈话地点,经谈话,张献国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不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后其通过亲属主动将涉案款项人民币616000元退缴至办案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献国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汪某某、乔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辛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兀某、尚某某、尚某、吉某某、吉某某、任某、杨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来某某、胡某某、来某、刘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曲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戚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献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书证三门峡一高事业法人证书、张献国户籍证明及任职文件、权限证明、该校理化实验室合同及付款凭证、该校购买书籍、资料相关凭证、涉案单位及个人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涉案请托教师的入编文件及证明等、中共三门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情况及到案经过的证明、退款凭证等。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献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献国在三门峡纪委对其进行谈话时,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不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606000元,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献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通过亲属主动退缴赃款,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献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二、追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江海玉      

                                         人民陪审员  赵春保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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