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明松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1:51:37 |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义刑初字第91号 |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明松,男,1969年09月1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2013年4月2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5月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7月29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7月2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明松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明松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 姚明松无证酒后驾驶未年检的(车号豫MV2859)两轮摩托车(后载张森),在义马市耿村路北口50米处附近 ,与游波驾驶的豫MK0061号轿车相撞,造成姚明松、张森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姚明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明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明松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含量检测报告、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明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姚明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明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李建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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