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30 10:40:10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9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虎,曾用名王志新,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虎驾驶皖K97513号(牵引皖K9L28号挂车)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宁洛高速公路南京方向行驶至602KM+300M处时,与因发生交通事故侧翻在地的豫QQ6213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和站在路面的该车驾驶员郭中甫发生碰撞,致使郭中甫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王虎在现场归案。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中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海伦、郭卫甫、王进军、韩梅香、王志伟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故事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交管支队高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王虎在现场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 刚 审 判 员 高 平 人民陪审员 郭宏伟
二○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琳 |
